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是2015年1月21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档案 。
主要内容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1、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在外地转入本市的缴存人,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与在原缴存地缴存时间合併计算 。2、放宽贷款申请人还贷能力计算 。申请人配偶在外地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收入计算与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同等对待;申请人配偶未缴纳公积金的,其收入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準计算 。3、放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效果 。对购房贷款需求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职工,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共同开展组合贷款业务,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贷款需求 。4、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面 。个贷率低于85%的管理部(分中心),可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5、推进省内异地贷款业务 。实现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沧州户籍的职工在省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沧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沧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6、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间费用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 。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7、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效率 。积极推进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儘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 。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 。对办理完抵押登记的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8、继续执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房屋套数认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息执行原有规定 。9、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服务 。加快住房公积金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技术条件成熟时开展使用缴存额抵沖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本付息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10、规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房房租 。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契约和房租收据,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支付的年租金总额 。11、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房房租 。租住非保障房的无房缴存职工,可以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信息证明、租房契约(协定)及正规发票,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支付的年租金总额 。12、放宽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m2(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个人申请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信息证明、购房契约、专用发票或交易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13、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 。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围的职工,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低于10元的余额 。14、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临时救困济难 。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出事件所需个人承担费用总额 。三、其他方面15、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加强住房公积金宣传和行政执法工作,推进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契约》条款,强化法律约束 。16、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化服务水平 。加快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不断完善服务手段 。积极推进网上办事大厅服务,开展网上业务谘询、贷款初审等业务 。积极协调推进与人民银行徵信系统的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17、畅通服务职工的便捷通道 。完善12329服务热线,开通简讯和微信平台功能,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谘询、投诉举报等业务,进一步方便办事职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依据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档案执行,由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