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利于最不已开发国家措施的决定

关于有利于最不已开发国家措施的决定基本介绍条约分类:贸易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15日
条约种类:其他
部长们,认识到最不已开发国家的困境及保证它们有效参与世界贸易体制和採取进一步措施改善它们贸易机会的需要;认识到最不已开发国家在市场準入方面的特定需要,在此方面继续给予优惠準入仍是改善它们贸易机会的一种必要手段;重申他们致力于全面实施1979年11月28日《关于开发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第2(d)段、第6段和第8段中有关最不已开发国家的规定;注意到《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第一部分B节(vii)项所列各参加方的承诺;1.决定,如在乌拉圭回合过程中谈判达成的档案未作规定,儘管最不已开发国家接受这些档案,但是只要它们仍属最不已开发国家类别,同时遵守上述档案所列一般规则,则只需承担与其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或其管理和机构能力相符的承诺和减让 。应给予最不已开发国家自1994年4月15日起额外1年的时间,供其提交《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1条所要求的减让表 。2.同意:(i)应特别通过审议以迅速实施有利于开发中国家的所有特殊和差别措施,包括在乌拉圭回合中採取的措施 。(ii)在可能的限度内,乌拉圭回合中议定的对最不已开发国家有出口利益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最惠国减让,可自主提前实施,且无过渡期 。应考虑进一步改善有关对最不已开发国家有特殊出口利益产品的普惠制及其他方案 。(iii)乌拉圭回合中各项协定和档案所列规则和过渡性条款应以灵活和有支持作用的方式适用于最不已开发国家 。为此,应积极考虑最不已开发国家在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中提出的特定和有根据的关注 。(iv)在适用GATT1947第37条第3款(c)项和GATT1994相应条款所指的进口救济措施和其他措施时,应对最不已开发国家的出口利益给予特殊考虑 。(v)在包括服务业在内的生产和出口基础的发展、加强和多样化以及贸易促进方面,应给予最不已开发国家实质增加的技术援助,以使它们从市场準入开放中获得最大好处 。3.同意对最不已开发国家的特定需要进行审议,并继续寻求採用可便利有利于这些国家贸易机会扩大的积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