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4年度海洋行业标準制修订计画项目的通知

关于下达2014年度海洋行业标準制修订计画项目的通知【关于下达2014年度海洋行业标準制修订计画项目的通知】关于下达2014年度海洋行业标準制修订计画项目的通知是一项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档案 。
基本介绍中文名:关于下达2014年度海洋行业标準制修订计画项目的通知
来源:三维政策(见参考资料)
档案发布各有关单位,全国海洋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委会:现将2014年度海洋行业标準制修订计画(见附属档案1)下达给你们 。本批计画总计70项,其中修订2项,制定68项;强制性标準2项,推荐性标準68项 。请项目负责单位和参加单位按照《海洋标準化管理办法》和标準制修订流程(见附属档案2),加强组织协调管理,认真落实经费保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试验验证,广泛徵求有关管理部门、用户、行政相对人、科研、检测机构等单位的意见,主动与局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全国海洋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洋标委会及分委会”)沟通(联繫人见附属档案3),于每季度末将项目进展情况向海洋标委会及分委会正式发文上报季度工作报告,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海洋行业标準制修订任务 。海洋标委会及分委会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督促 。每年6月和12月中旬由海洋标委会将项目进展情况向国家海洋局标準化管理部门正式提交半年工作报告 。国家海洋局标準化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对标準制修订计画项目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档案全文海洋标準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範海洋标準化活动,提高海洋标準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推动海洋标準化工作快速发展,促进海洋工作规範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準化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标準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洋标準化是国家标準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洋工作中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应纳入海洋工作发展规划和计画,保证经费投入 。第四条 海洋标準化工作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标準化工作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实施海洋标準化工作规划和计画,建立并完善海洋标準体系,组织研究、制定与修订海洋标準,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标準和对标準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海洋标準包括海洋国家标準、海洋行业标準、海洋地方标準和海洋企业标準 。第六条 海洋标準化工作实施以统一管理、鼓励创新、面向市场、与国际接轨为原则的发展战略,推动标準制定与科研、开发、设计、製造相结合,保证标準的先进性和效能性,引导产、学、研各方面共同推进重要海洋技术创新标準的研究、制定及优先採用 。第七条 制定海洋标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相关标準协调配套;(二)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和推广科技成果,技术上先进、可行,经济合理;(三)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四)积极採用国际标準和国外先进标準,促进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五)制定标準的过程应当规範、公开、透明,充分利用网路等信息化方式,保证社会公众参与、及时获得信息 。(六)海洋标準化组织、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标準的起草和国际标準化活动 。第八条 海洋科技项目的研究应当与标準研製相结合,利用标準化推进海洋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实现业务化运行和产业化发展 。第九条 海洋标準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着效益的海洋标準,应纳入海洋科技奖励範围 。对实施一年以上的海洋国家标準,可根据《中国标準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申报“中国标準创新贡献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十条 国家标準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準化工作,国家海洋局分工管理全国海洋标準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标準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制定实施办法;(二)组织制定、实施海洋标準化工作规划和计画;(三)组织拟定海洋国家标準;(四)组织制定、修订海洋行业标準,负责编制海洋行业标準的制定、修订计画,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海洋行业标準;(五)组织海洋标準的宣传、贯彻、实施,对标準的实施组织监督检查;(六)指导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的海洋标準化工作;(七)对海洋标準体系的建立和基础性、公益性及管理类海洋标準的制修订,安排年度经费;对其它类型海洋标準的制修订提供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 全国海洋标準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洋标委会”)是从事全国性海洋标準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海洋标委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挂靠国家海洋标準计量中心 。海洋标委会职责:(一)组织建立海洋标準体系,提出海洋标準制修订规划及年度计画项目的建议;(二)负责草拟海洋标準;(三)负责海洋标準的技术审查和技术複审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四)负责组织召开海洋标委会年会和有关技术会议;(五)组织国内外海洋标準化学术交流,跟蹤、分析相关国际标準和国外先进标準,并提出採纳国际标準的建议;(六)承担海洋企业产品标準的备案工作;(七)承担与国内其他专业标準化技术委员会、国际标準化组织有关海洋方面的交流合作的具体事务;(八)负责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九)承担国家标準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委託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海洋标準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海洋行业和地方标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二)制定地方海洋标準化工作规划、计画;(三)承担草拟海洋地方标準的任务;(四)在管辖範围内组织实施海洋标準;(五)对海洋地方标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海洋标準计量中心受国家海洋局委託,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準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国海洋标準化工作的法规制度和规划计画,并对全国海洋标準化工作实施技术指导和协调;(二)开展海洋标準化方针、政策和标準体系等有关技术的研究,组织全国海洋标準化采标技术、标準化效果评价技术和标準实施情况的研究,负责国内外海洋标準化动态和发展趋势的研究;(三)负责全国海洋标準化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四)开展海洋标準的宣传、贯彻工作;负责海洋标準实施的技术指导,承担对标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五)承担海洋行业标準的出版和发行,负责国内外海洋标準化信息服务; (六)指导、监督涉海企业海洋标準化工作;(七)承担国家海洋局交办的其他海洋标準化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和南海标準计量中心(以下简称“海区标準计量中心”)是区域海洋标準化机构,在国家海洋标準计量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在海区範围内开展标準化工作 。(一)开展海洋标準的宣传、贯彻;受国家海洋标準计量中心委託,承办相关海洋标準的宣贯培训;(二)对海洋标準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三)收集和反馈海洋标準实施信息,提出海洋标準化工作建议 。第三章 海洋标準的範围和类别第十五条 对海洋工作中需要统一的下列要求,应当制定海洋标準:(一)海洋经济统计、分析技术和方法;(二)海洋调查、极地考察、大洋勘探及科学研究有关技术要求和方法;(三)海洋综合管理的要求和方法;(四)海洋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和检测、分析、检验方法;(五)海洋能源、资源、海水及苦鹹水开发利用和有关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各项技术要求;(六)海洋防灾、减灾、救灾及应急预警方面的技术要求;(七)海洋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拆除、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八)海洋执法监察有关技术要求;(九)海洋仪器设备、海水及苦鹹水利用设备的产品设计、生产、试验、测试、检验、包装、储存、运输、安装、使用和废旧处理的方法,及其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其安全、卫生要求;(十)海洋公益服务管理技术要求和方法;(十一)海洋信息资料和档案有关技术要求和方法;(十二)上述各项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分类、标誌、标识、互换配合、兼容性和製图方法的要求;其它需要统一的海洋技术要求,也应当制定海洋标準 。第十六条 海洋国家标準、行业标準分为强制性标準与推荐性标準 。强制性标準包括全文强制和部分条文强制 。下列技术要求属于强制性海洋标準:(一)海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海要求;(二)保护海洋能源、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要求;(三)海洋工程环境、质量、安全和卫生方面的要求;(四)海洋仪器设备、海水及苦鹹水利用设备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标準;(六)其他需要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以上规定以外的技术要求属于推荐性标準 。强制性标準必须执行,推荐性标準自愿採用 。第十七条 对需要在全国範围内统一的海洋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準(含标準样品的製作) 。国家标準计画项目由国家海洋局提出,报国家标準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国家海洋局拟定标準后,由国家标準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第十八条 对没有国家标準而又需要在全国海洋行业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準 。海洋行业标準由国家海洋局编制计画,组织起草,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并报国家标準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对没有海洋国家标準和海洋行业标準而又需要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範围内统一的海洋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海洋地方标準 。海洋地方标準依照《地方标準管理办法》立项、制定 。第二十条 海洋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準,作为管理、生产和服务的依据 。对已有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的,鼓励海洋企事业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準或者行业标準要求的企业标準 。海洋企业产品标準应当依照《企业标準化管理办法》报当地标準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标委会备案 。第四章 海洋标準的立项第二十一条 海洋标準计画项目採取年度计画与增补计画相结合的方式 。海洋工作急需的标準可根据需要适时增补计画 。海洋标準计画项目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标準化发展规划和海洋事业发展规划、海洋行业和专业标準体系表等为依据,在预研的基础上提出 。标準项目的预研可根据《国家标準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科技计画支持重要技术标準研究与套用的实施细则》申请国家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国家标準化管理委员会的总体要求,将申报海洋标準计画项目的具体要求通知有关海洋组织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海洋组织和机构应根据立项通知要求,落实标準制修订经费,填写项目任务书,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海洋局,同时抄送海洋标委会秘书处两份 。第二十四条 海洋国家标準和行业标準计画项目的审批分为初审、徵求意见和终审三个阶段 。(一)海洋标委会秘书处自收到标準项目申报材料后30日内,完成项目任务书和标準草案技术内容的审查,提出书面意见,连同项目任务书报国家海洋局 。(二)国家海洋局审查通过后,国家标準计画项目报国家标準化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行业标準计画项目在国家海洋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三)国家海洋局根据公示的行业标準计画项目反馈意见,提出终审结论,批准行业标準计画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海洋国家标準、行业标準制修订计画项目,由国家海洋局向负责起草单位印发任务通知,抄送海洋标委会秘书处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海洋标準计画项目一般不作调整 。确属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如下程式进行:(一)国家标準计画项目的调整,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国家标準计画项目调整申请表”,经海洋标委会秘书处审查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核同意,由国家标準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行业标準计画项目的调整,由负责起草单位填写“海洋行业标準计画项目调整申请表”,经海洋标委会秘书处审查后,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三)当调整标準计画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画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标準制定期限控制在两年以内 。若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起草单位可申请延期一年 。延期一年仍未完成的标準计画项目,视为自动撤销 。对不按时完成标準制修订任务,又不及时提出延期申请的单位,国家海洋局和海洋标委会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标準制修订计画项目申报工作 。第五章 海洋标準的制修订第二十八条 海洋标委会秘书处收到年度标準制修订计画项目任务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负责起草单位取得联繫,指导、督促标準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负责起草单位收到标準制修订计画项目任务通知后30日内,应会同参加起草单位成立标準起草工作组,并制定工作方案,报国家海洋局,同时抄送海洋标委会秘书处 。起草工作组应包括使用、生产、科研、管理等单位的代表 。工作组成员应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业务,了解标準化工作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工作方案和起草工作组成员名单一般不得中途变动 。工作方案内容包括:(一)任务要点(目的、意义及主要工作内容);(二)国内外相应标準及有关科学技术成就的简要说明;(三)工作步骤及计画进度;(四)工作单位及分工(负责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参加单位及分工情况);(五)制定标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解决措施;(六)标準化套用效果预测 。第三十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起草标準的技术内容及其质量负责,于每年年底前将标準制修订进展情况报国家海洋局,同时抄送海洋标委会秘书处;获得补助经费的跨年度标準制修订项目,同时上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按照标準化法律、行政法规和标準化工作导则等档案的要求,起草标準初稿,同时起草“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一)制定标準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计画项目编号、参加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準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三)标準编制原则和确定标準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 。修订标準时,应增列新旧标準水平的对比;(四)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五)採用国际标準和国外先进标準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準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六)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準的关係;(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八)贯彻该标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九)废止现行有关标準的建议;(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準样品对照的标準,一般应在审查标準前製备相应的标準样品 。第三十二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于接到任务通知之日起8-12个月内提交标準初稿、“编制说明”和拟徵求意见单位名单,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报海洋标委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海洋标委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审查标準初稿和编制说明的内容是否完整、结构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标準化法律、行政法规和标準化工作导则等档案的要求,拟徵求意见单位的数量、合理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并在一个月内将审查结论通知负责起草单位 。不符合要求的,负责起草单位应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 负责起草单位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符合要求的标準徵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和“徵求意见函”,送海洋标委会秘书处和有关的海洋管理、科研、检验、生产、经销、使用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徵求意见 。海洋标委会秘书处将符合要求的国家标準和行业标準徵求意见稿分别通过国家标準委网站和海洋标委会网站,向社会徵求意见 。徵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第三十五条 被徵求意见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覆意见(对比较重大的技术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标準起草组应对徵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提出标準送审稿、“编制说明”和“意见汇总处理表”,经负责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标準送审稿审查申请表”送海洋标委会秘书处 。海洋标委会秘书处应在收到标準送审稿30日内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要求负责起草单位进行修改或重新徵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标準送审稿的技术审查由海洋标委会组织进行 。参加审查的人员应有海洋管理、科研、检验、生产、经销、使用、标準化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和专家 。其中,海洋标委会委员和使用方面的代表均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审查可採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 。对于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準以及强制性国家标準必须採用会议审查 。第三十八条 会议审查时,海洋标委会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标準送审稿、“编制说明”和“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参审单位和人员 。函审时,海洋标委会应提前两个月将 “标準送审稿函审通知” 和上述送审材料、“函审单”提交给参审单位 。第三十九条 採用会议形式审查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标準起草人不能作为审查人员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一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单位名单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内容包括对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中第(二)至(十)项内容的审查结论 。第四十条 採用函审形式审查时,必须有参审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函审单”,回函告知是否同意的意见 。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中第(二)至(十)项的内容编写函审结论(包括标準水平分析),填写“标準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和“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四十一条 会议代表出席率或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重新审查阶段的时间不得超过五个月 。因重新审查需要延长标準制定时限时,负责起草单位应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在会审或函审后两个月内提出标準报批电子档案,送海洋标委会秘书处初审 。海洋标委会秘书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初审,给出标準文献分类号,将初审意见通知负责起草单位 。负责起草单位将符合要求的标準报批稿及有关纸质档案报国家海洋局,并抄送海洋标委会 。如对标準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和科学依据;对国家提供制修订补助经费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标準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报告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四十三条 海洋标委会收到标準报批稿后一个月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六章 海洋标準的审批、发布和出版第四十四条 海洋国家标準经国家海洋局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準委审批、编号和发布 。海洋行业标準由国家海洋局予以审批、编号和发布,并在国家海洋局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四十五条 海洋地方标準的发布,按《地方标準管理办法》执行 。海洋地方标準发布后三十日内,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报国家海洋局备案,同时抄送海洋标委会秘书处 。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準批文、地方标準文本、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各一份 。第四十六条 海洋标準的编号由海洋标準代号(国家标準为GB,行业标準为HY)、标準顺序号及批准发布的年号构成 。推荐性标準的代号在国家标準(GB)或行业标準(HY)后面加“/T” 。示例:强制性海洋国家(行业)标準编号GB(HY)××××-××××;推荐性海洋国家(行业)标準编号GB/T(HY/T)××××-×××× 。第四十七条 海洋国家标準的出版按《国家标準管理办法》执行 。海洋行业标準的出版,国家海洋标準计量中心自接到海洋行业标準发布通知后三个月内组织出版 。出版经费纳入海洋标準编制经费 。第四十八条 海洋标準出版后,如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申请,送海洋标委会审查后报国家海洋局 。海洋国家标準的修改或补充,经国家海洋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标準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发布 。海洋行业标準的修改或补充,由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发布,报国家标準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九条 海洋标準由批准发布机构解释 。第五十条 海洋标準的着作权由批准发布机构享有 。第五十一条 制定海洋标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按照《海洋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七章 海洋标準的複审第五十二条 标準实施后,批准发布机构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複审,以确认现行标準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标準複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複审可採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準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对海洋标準的複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準化工作的有关要求;(二)标準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的技术水平;(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对规範海洋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四)是否与现行相关标準协调配套;(五)是否符合採用国际标準或国外先进标準的政策 。第五十三条 国家海洋局可根据需要,委託海洋标委会组织参加过标準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对实施的标準适时进行複审 。第五十四条 複审结果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确认继续有效的标準,不改顺序号和年号 。当标準重版时,在标準封面上、标準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二)确需作修改的标準,由批准发布机构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画 。标準修订程式与标準制定程式相同 。修订后的标準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三)确认已无必要存在的标準,予以废止 。第五十五条 海洋标委会应在複审结束后写出複审报告报国家海洋局,报告内容包括複审简况、处理意见、複审结论等 。第五十六条 海洋国家标準的複审结论经国家海洋局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标準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发布 。海洋行业标準的複审结论由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发布,报国家标準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海洋标準的实施与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 海洋标準宣贯工作应列入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工作计画 。海洋标準发布后,由国家海洋标準计量中心向国家海洋局提出标準宣贯工作计画,经国家海洋局同意后,三个月内开展对发布标準的宣传、贯彻和培训、指导 。第五十八条 从事海洋工作的组织和机构应积极贯彻、实施标準,实施标準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当纳入本单位的建设、技术改造计画 。实施标準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当及时向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海洋标準计量中心报告和谘询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中均不得违反强制性海洋标準 。不符合强制性海洋标準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经营性使用和进口 。第六十条 海洋仪器设备、海水及苦鹹水利用设备,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的显着位置清晰标注所执行标準的编号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準对产品标识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海洋仪器设备、海水及苦鹹水利用设备产品改进的产品以及进行技术改造的产品,必须符合标準化要求;编制产品计画任务书、产品设计、试製、鉴定等各个阶段必须进行标準化审查,不符合标準化要求的,不得定型和投产 。第六十二条 海洋国家标準、行业标準应作为申请海洋仪器设备产品质量认证、海洋计量认证的技术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海洋标準计量中心及海区标準计量中心应对採用海洋标準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委託国家海洋标準计量中心和海区标準计量中心,对海洋调查、监测、预报等业务化运行及重大海洋专项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标準化监督检查 。国家海洋标準计量中心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由国家海洋局发布通报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向国家海洋局投诉、举报违反海洋强制性国家标準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由国家海洋局责令限期改进,并可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