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二 )

团体(单位)会员:(一)在北京地区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二)市、区、县、局、开发区的企业团体、行业性的企业团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三)其它有关法人组织 。个人会员:(一)热心企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研究方面显着成绩者;(二)本会团体(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领导);(三)非团体(单位)会员的企业经营者 。第七条 会员入会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在北京市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託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北京企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其主要职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并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北京企联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4、 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北京企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北京企联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北京企联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北京企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北京企联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北京企联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六条 北京企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北京企联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监督北京企联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北京企联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範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北京企联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北京企联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北京企联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北京企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北京企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北京企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北京企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北京企联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馈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北京企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北京企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北京企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第三十七条 北京企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 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动议 。第三十八条 北京企联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北京企联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北京企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北京企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7年1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企联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成果该会的诞生和发展,得到了北京市领导的亲切关怀 。该会先后在原市经委、市工促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社团办的领导下,在全市各行业和企业界的支持下,坚持“为市政府经济工作服务,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将实践性、学术性、社会性、服务性融为一体,围绕经济、管理、研究、谘询、维权、发展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在百强企业排序、创新成果评审、企业文化评审、创业企业家评选、协调劳动关係、促进就业、企业社会责任、三方机制、调查研究、职工培训、区域规划谘询、企业谘询、三刊一网、信息服务、谘询师与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认证、企业评价、国内外交流等多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会员单位之一:北京筑基企业管理谘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