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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欺罪【保险诈欺罪】保险诈欺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 , 违反保险法规 , 採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製造保险事故等方法 , 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 , 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构保险标的” , 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 ,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的行为 。
基本介绍中文名:保险诈欺罪
类别:罪名
类型:诈欺
特点:保险
构成特徵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 , 採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製造保险事故等方法 , 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 , 投保人根据契约约定 ,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 待发生契约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保险诈欺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 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时 , 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 。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 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契约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範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範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範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 。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 。这是指在保险契约期内 , 人为地製造保险事故 , 造成财产损失 , 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 骗取保险金的 。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 , 为骗取保险金 , 製造赔偿条件 , 故意採用不法手段 , 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 。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 , 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 , 构成保险诈欺罪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欺案件具体套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个人进行保险诈欺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 , 属于“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 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 , 并按照保险契约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契约保障 ,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可以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契约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档案 , 为他人诈欺提供条件的 , 以保险诈欺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认定标準保险诈欺罪是如何认定的(一)划清保险诈欺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 , 未达较大数额 , 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 , 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欺罪 。(二)认定保险诈欺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 。实施保险诈欺活动 , 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製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 , 骗取保险金的 , 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 , 按数罪併罚处罚 , 如放火罪与保险诈欺罪并罚 , 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欺罪并罚 , 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欺罪并罚 , 等等 。处罚保险诈欺罪的刑罚规定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 , 犯保险诈欺罪的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保险诈欺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 进行保险诈欺活动 , 数额较大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 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 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 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数罪併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档案 , 为他人诈欺提供条件的 , 以保险诈欺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欺、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 ,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刑法》第198条第1款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 , 个人犯保险诈欺罪 , 数额较大的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 ,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98条第3款《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 , 单位犯保险诈欺罪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诈欺罪的牵连犯保险诈欺犯罪突出的特点就是其犯罪手段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 , 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 ,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 。所谓牵连犯 , 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 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有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它具备以下几个特徵: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係;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 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 。如前所述 , 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保险诈欺罪的五种复行为方式 。这些复行为中“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欺罪的目的行为 , 在此之前的行为则就是本罪的方法行为 , 因此 , 在一定程度上说 , 本罪所列的几种行为方式都有可能构成牵连犯 。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 。此种观点认为 , 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 , 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 。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二是数罪併罚说 。这种主张强调 , 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併罚 。三是双重处断说 。此种理论认为 , 对于牵连犯既不能一律採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 , 也不能均适用数罪併罚 , 而应当依据一定的标準决定究竟採取何种原则予以处断 。双重处断说具体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为以法律规定为标準的双重处断说 , 即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犯 , 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于刑法明文规定予以并罚的牵连犯 , 应当实行数罪併罚 。其二为以罪行轻重为标準的双重处断说 , 即对于危害程度一般或轻罪的牵连犯 , 应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于危害程度严重或重罪的牵连犯 , 则应实行数罪併罚 。相关法律解释《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 进行保险欺诈活动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 骗取保险金的;(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 , 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 , 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 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 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 情节轻微 , 不构成犯罪的 ,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欺案件具体套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一、已经着手进行诈欺行为 , 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 , 是诈欺未遂 。诈欺未遂 , 情节严重的 , 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 , 进行保险诈欺活动 , 数额较大的 , 构成保险诈欺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欺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 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欺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欺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欺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欺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 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欺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覆》(1998.11.27 [1998]高检研发第20号)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欺行为 , 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 , 是诈欺未遂 , 情节严重的 ,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者观点从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具体犯罪的牵连犯的处理来看 , 有的规定从一重处罚 , 有的规定从一重从重处罚 , 有的规定独立的法定刑 , 也有的规定实行数罪併罚 。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牵连犯的立法规定牺牲了刑法公正、平等的价值取向 , 昭示了崇尚功利的刑罚价值观 , 即以不同的刑罚方法对牵连犯给予不同的刑罚报应 , 其根据就是该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惩治和预防该种犯罪所需要的刑罚 。应该承认我国《刑法》的此种立法指导思想有一定的合理性 , 但确实导致司法实践中由于操作标準不同而致使实际处断后果的不统一 。例如杀害他人冒充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的行为与杀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就可能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 , 前者可以从一重处断而后者是数罪併罚 。如上所述 ,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 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 , 实践中也基本如此 。但我国《刑法》第198条第2款却仅规定 , 行为人实施第1款第4项或第5项行为构成数罪时实行数罪併罚 。问题讨论1现在的问题是 , 就本罪而言 , 为什幺立法只对实施本条第4、5项行为牵连构成数罪时规定按数罪併罚处理 , 而在行为人实施第1款前三项行为时 , 同样也有构成数罪的可能(从前三项行为的手段“虚构、编造、夸大”等用语可知 , 行为人可能同时构成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 , 或者行为人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行贿时构成行贿罪等罪) , 却为何未规定要数罪併罚呢?即 , 为什幺实施同一种犯罪在牵连其他不同犯罪时 , 却要进行不同的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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