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动叛变、叛乱罪

策动叛变、叛乱罪策动叛变、叛乱罪,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或者民兵背叛革命、投奔敌方,或者施行反革命叛乱的行为 。本罪特徵是:(1)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稳定和利益;(2)在主观上具有反革命的目的;(3)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教唆、煽动他人投敌叛变或叛乱的行为;(4)策动对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和民兵四种人 。根据我国刑法,犯有策动叛变或叛乱罪的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