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专利侵权】专利权是保护专利权人智力劳动成果的排他权利,专利侵权是指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
基本介绍中文名:专利侵权
性质:违法行为
侵权类型:7种
侵权要件: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侵权类型1、未经许可製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侵权要件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其中,形式要件主要有:

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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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及其法律责任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 。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範围 。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徵属于专利权的保护範围,那幺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徵与专利的技术特徵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徵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徵,也构成侵权;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徵与专利的技术特徵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徵与专利的技术特徵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这里技术特徵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徵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侵权分类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包括:製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製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託,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特徵专利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徵: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3.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 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採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取证方法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 。其主要方式如下:1、自行取证和委託律师调查取证由于智慧财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範围把握的十分準确会有一定的难度 。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 。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 。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範围也更加广泛、精确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準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係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智慧财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係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着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 。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 。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範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 。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 。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範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範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徵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可以查阅、複製与案件有关的契约、帐册等有关档案;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採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涉嫌侵犯製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不管採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 。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并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开始着手下一步工作 。所谓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证据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範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 。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採取什幺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 。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 。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契约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 。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浅析日前,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提请国务院审议,“关于专利权的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修改的一项主要内容 。伴随着专利申请的快速增长,也出现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即专利侵权纠纷在大幅增加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专利侵权问题进行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