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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最终,判决撤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撤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複审委员会第5531号无效决定;“异型铝框条8604”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不属侵权《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製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製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製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备,并且仅在原有範围内继续製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製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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