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


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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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生育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 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 , 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 。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 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 , 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 。
基本介绍中文名:生育权
外文名:reproductive rights
性质:基本人权
提出时间:1968年
提出者:联合国
国际法1965年第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WHA18.49号决议提出自由选择家庭大小的权利 ,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211 (XXI)号决议对此加以重申 。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首次提出生育权是基本人权 , 内容包括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 。196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社会进步及发展宣言》重申:“父母有自由并负责决定其子女人数及生育间距之专有权利 。”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纲领》在《德黑兰宣言》的基础上 , 又将获得相关信息、教育和方法的权利纳入生育权:“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孩子数量和生育间隔并为此而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有责任考虑他们现有子女和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 。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首次将生育权明确写入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 中国是该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 。公约规定:“缔约各国应採取一切适当措施 , 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係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 , 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 , 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联合国1984年在墨西哥城召开国际人口会议 , 1994年在开罗召开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 , 对上述概念进行了重申 。1994年会议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指出:“要使计画生育方案获得长期成功 , 知情的自由选择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不应採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形式” 。可以看出 , 生育权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 , 内涵不断充实的概念 , 生育权的主体从父母扩大到所有夫妇和个人 , 生育权的内容从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 , 扩大到获得相关知识、教育、方法 。中国法律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 , 其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画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 有依法实行计画生育的义务 ,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画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画生育的义务 。”我国学者基于对生育权主体认识的不同 , 在生育权概念上也是各抒己见 ,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⑴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⑵夫妻生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係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 。⑶生育权是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和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利 。⑷生育权是任何公民 , 不论男子还是女子 , 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 , 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 , 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 。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係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画生育法释义》指出:“国家推行计画生育 , 对公民来说不是强制性义务 , 是倡导性义务 , 主要採取国家指导、民众自愿 , 因此必须从鼓励和提倡入手 。”权利内容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生育自由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 , 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 , 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 , 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 。因此 , 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 , 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 , 有生育能力 , 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谘询和治疗的权利 。计画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画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男性角度《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否认男性生育权从立法背景来看 , 《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否认男子的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 , 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那样 , 在现有的联合国档案和我国法律中只谈到妇女的生育权 , 与历史上的男女不平等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