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 三 )


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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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毫无疑问 , 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生育与婚姻第二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 , 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 , 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 , 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有学者认为“胎儿是丈夫精子与妻子卵子複合后的孽息 , 可以认为是夫妻的合伙财产之一 , 怀孕的妻子无权单独处置” , 女性的自主避孕或人流也被一些新闻媒体及学者谴责为“私自”、“擅自”避孕或堕胎 , 是“侵犯丈夫生育权”的“违法”行为 。江西某县一男子车祸丧生 , 为传宗接代公婆硬是将去医院流产的媳妇拽回家 , 并轮流监视其一举一动 , 非要她生下遗腹子不可 。其实 , 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 , 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 。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 , 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 , 那幺 , 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 , 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女性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 , 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 。因此 , 更多地赋权于女性 , 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 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男性《人口与计画生育法》共七章47条 , 其中“生育调节”一章的第一条就是关于生育权的 , 它除了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外 , 还规定公民有依法实行计画生育的义务 ,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画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按照这一规定 , 孩子是夫妻二人的 , 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 。国家法规立法中国的《民法通则》、《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 , 对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利都作了具体规定 。特别是有关国家和公民生育权利益发生冲突方面 , 对公民享有的多项计画生育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为计画生育人权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 。散见于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公民计画生育权利主要有:
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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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1)依法生育权;(2)不生育权;(3)获得避孕和节育服务权;(4)生命健康权;(5)人身安全保障权;(6)人格尊严权;(7)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权;(8)孕产期和哺乳期不被解僱权;(9)产期休假权;(10)劳动时间哺乳权;(11)孕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劳动保护权;(12)孕产期和哺乳期享有医疗保健权;(13)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权 , 等等 。司法救济第三者侵害生育权 , 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 , 或者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 , 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 , 恢复名誉 , 消除影响 , 赔礼道歉 。同时 , 对于第三者导致的严重侵害生育权的行为 , 例如因此而引起的自杀、兇杀事件 , 还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民事制裁 。正如有的学者所主张:“侵害生育权的行为 , 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 对其进行训诫 , 责令具结悔过 , 收缴非法所得 , 罚款或拘留 , 是可行的” 。生育权一方面要对私生男女双方有一定的制裁(预防非婚生或避免单亲抚养) , 比如说以计画外生育罚款(坚持婚内生育制)处罚婚前同居生育 , 或以损害赔偿处罚通姦姘居生育者 。这种通姦生育不仅侵害了夫妻名誉权、夫妻共同生育权 , 而且侵害了夫妻计画生育权 。四川省曾发生与他人通姦超生处罚本夫的事情 。还有因妻子与他人通姦生育而合法夫妻不能合法生育 , 只有”超生”(事实上并未超生)的事情 。因而 , 对此认为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