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瀋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瀋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经2006年6月21日瀋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14日瀋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修订,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 。该《条例》分总则、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供水管理、用水管理、节约用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2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瀋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2012年9月1日
发布机关:瀋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通过时间:2006年6月21日
修订时间:2012年6月14日
修订的条例内容(2006年6月21日瀋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14日瀋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通过自行建设的取水设施用水 。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供水和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範围内负责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和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第六条 实行开发水源、保护水源、计画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 。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工业和其他用水 。 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设定保护标识,并採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 第九条 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 。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範围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徵收额度,逐步减少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 已有自备水源禁止向其他用户供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一)城市公共供水能够满足需要的; (二)自备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者超採区域的; (三)自备水源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採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 。 第十条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徵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徵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取水许可证同时,应当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範设计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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