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封面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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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王某到万博公司工作 。在公司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书封面签名,但未在末页签名 。该劳动合同书末页载明“提示:合同双方应在了解本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名 。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 。本合同的乙方(王某)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万博公司)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在该劳动合同书末页甲、乙方签名处,万博公司和王会敏均未签名、盖章 。工作一段时间后,王某离开万博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
二审法院认为:
虽然王某在万博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的封面上签名,但是未在劳动合同落款处签名,根据该劳动合同的“提示”内容,该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形不符合该劳动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通常情形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正确,万博公司主张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同样是劳动者仅在劳动合同封面签字,未在签署页签字,本案的裁判结果却是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其原因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提示”条款表明,合同双方须了解后签署 。这就要求合同生效必须满足双方签署的形式要求,未签署必然无效,要承担相应责任 。
实务要点
为了鼓励、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设置了二倍工资制度,该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罚 。因此,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了劳动合同,尽管形式上存在很大瑕疵,但是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法院也不会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进而判定单位承担赔偿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
常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问题,但不用承担二倍工资差额责任的情形有:
第一,劳动者入职时只签署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入职申请表等文书;
第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法定代表人尚未签字;
【装饰装修合同封面】第三,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
根据法律规定未签署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差额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如何确定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参照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终18325号民事判决书,一年的诉讼时效从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起算,最长为1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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