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作业进度管理办法

无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作业进度管理办法基本介绍中文名:《无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作业进度管理办法》
信息索引号:014006630/2014-00025
档案编号:锡审发〔2013〕102号
发布机构:无锡市审计局
发文日期:2014-01-07
公开範围:面向全社会
无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作业进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审计人员责任意识 , 规範审计行为 , 提高工作效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準则》及相关规定 ,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立项并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上级审计机关统一计画安排或者授权审计的审计项目 , 按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 应当以保证审计质量为前提 , 加强审计项目作业管理 。第四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时间要求:审计组应当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 , 结合审计项目的目标、要求和工作量 , 确定现场审计实施的进度安排 , 在现场审计实施前 , 将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完毕 。审计实施方案视情况由审计组组长审定或经审计组所在部门审核后 , 报分管局长审定 。第五条送达审计通知书的时间要求:现场审计实施进点前 , 审计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不包括送达日当天) 。以《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的收件时间为送达日 。第六条现场审计实施的时间要求:现场审计实施按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进度安排执行 ,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的 , 应报局长批准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 ,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 , 审核审计证据 , 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 , 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七条送达审计报告徵求意见书的时间要求:现场审计实施结束后 , 审计组应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徵求意见稿 , 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徵求意见书 。因特殊情况需延时的 , 应报分管局长批准 。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编制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一览表》和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应及时交给审计组组长或主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託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 , 提出审核意见 , 并组织审计组成员讨论审计报告起草事项 。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负责草拟审计报告徵求意见稿 , 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阅 。审计组根据分管局长的意见 , 进行补充取证 , 修改审计报告徵求意见稿 , 经分管局长签发后 , 送达审计报告徵求意见书 。第八条提交部门覆核的时间要求: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后 , 审计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组的书面说明 , 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 , 并将审计文书草拟稿、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 提交审计组所在部门覆核 。因特殊情况需延时的 , 应报分管局长批准 。第九条审计组所在部门覆核的时间要求: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覆核工作 。因特殊情况需延时的 , 应报分管局长批准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覆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覆核意见 , 报送法制综合处审理 。第十条 法制综合处审理的时间要求:法制综合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 。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审理多个审计项目等特殊情况 , 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审计组补正材料、法制综合处组织论证的时间不包括在审理时间内 。第十一条审计业务会议的时间要求:审理结束后 ,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局长报告 , 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一般审计项目 , 由分管局长安排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的时间;重大审计项目 , 由分管局长报局长批准后 , 决定召开局审计业务会议的时间 。第十二条审计报告文书流转的时间要求:审计业务会议结束后 , 审计组及所在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 , 将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电子稿上传至局审计管理系统 , 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文书 。因特殊情况需延时的 , 应报分管局长批准 。办公室完成审核审计文书的时间在2个工作日内;经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发后 , 编号、列印审计文书的时间在1个工作日内 。审计组应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审计文书 。第十三条审计档案归档的时间要求: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 , 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项目案卷的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 。第十四条审计组应实时填报审计项目进展情况 ,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汇总后的审计项目计画执行情况提交法制综合处 , 法制综合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局汇总情况报局长室 。第十五条纪检组负责监督检查审计项目作业进度 , 对未经批准无故延迟的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