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无锡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市委管理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下同)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职期间审计和离任审计 。第五条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列入审计机关工作计画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二)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四)执行廉政规定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一)本单位的经济工作中长期计画及执行情况:(二)主要经济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三)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预算的批覆、执行及调整资料;(四)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五)对外投资及其收益情况:(六)国有资产处置情况:(七)重要经济契约、协定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八)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财务有关的档案、会议纪要;(九)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控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十)年度工作计画与总结;(十一)监管部门对重大事项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一)地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情况;1、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3、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二)主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指标的完成情况;1、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投入情况 。3、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状况 。4、其它 。(三)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四)执行有关廉政规定情况;(五)其它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九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一)主要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收缴和管理情况,代管的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况;(四)与财务收支相关的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五)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六)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八)其它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和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二)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完成情况:(三)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五)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六)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和建议;(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并附领导干部本人及单位的意见 。同时抄送纪检机关和组织部等有关第十三条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责权範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对涉嫌违纪的行为,应移送纪检机关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任免及诫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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