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为什么焚书?为了消灭项少龙存在的证据吗( 三 )


延伸而言之,秦以后发生的几十起“坑”的事件,绝大多数受害者都是无辜的百姓、战俘,也根本和罪犯挨不上 。事实上在史籍里唯一可以认定“坑”的是罪犯的,是清初著名清官于成龙的一则故事 。《清史稿·于成龙传》载,康熙初年,于成龙担任湖广黄冈同知,同知衙门位于岐亭 。岐亭当地一直“多盗”,“白昼行劫,莫敢谁何” 。于成龙伪装成一个乞丐,混入一个贼窝十几天,搞清了这帮强盗的基本情况,然后带了衙役包围贼窝,捕获强盗,审讯结案后“骈缚坑之”(按照明清法律,强盗“得财皆斩”,这批强盗确实都是死罪) 。其他的强盗听说了,都逃离了黄冈 。
“坑”主要不是活埋
上面所引于成龙将强盗们“骈缚坑之”,“骈缚”就是将罪犯并排捆绑的意思,接下去的“坑之”,可以推想是将这些罪犯活埋的意思 。但是,从各种史籍有关“坑”事件的记载来分析,“坑”主要不是活埋 。
首先,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国法律,有专门针对活埋的称呼,叫做“生埋” 。见于竹简的法律解释里,说对于患有麻风病的死刑罪犯,要将其“生定杀”于河流,或将其“生埋” 。很明显是为了防止麻风病的病原体经由刑具传播 。后世史籍一般仍然将活埋称“生埋”或“生瘗”,唐以后史籍才有以“坑”来表示活埋的事例 。比如《旧唐书·颜真卿传》提到,李怀光叛军将颜真卿扣押,当他的面挖坑,号称要“坑颜”,这应该也是威胁要活埋的意思 。
其次,史籍记载中包含大屠杀意义的“坑”,动辄成千上万,如果是活埋的话,在技术操作上很不容易 。埋一个人大约要两个立方米左右体积的泥土,而按照当代的劳动定额,一个壮劳力一个工作日是两立方米土方 。要开挖一个能够活埋成百上千人的大坑,需要开挖的土方量很大,要有大量的劳动力,耗费很多工时 。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挖坑,那么挖土的工具就很有可能成为受害人拼死一博的武器 。在冷兵器时代,武器与工具的杀伤力指数同属一个数量级,需要在旁看押的兵力也就相当可观 。而史籍记载的“坑”的事例,往往都是仓促之间进行,一夜之间就能够完成,因此活埋的可能性不大 。
再次,从史籍透露的信息来看,很多“坑”很明显不是活埋 。比如很多记载都是“坑”与“杀”、“斩”连用,说明是使用兵器的屠杀 。
最后,实际上史籍的很多记载,明确表示受害者的尸体非但不在土层之下,反而是堆积在地面上的 。比如《资治通鉴》记载,公元193年曹操为父复仇,攻灭徐州军阀陶谦,屠灭三县,“坑杀男女数十万口于泗水,水为不流” 。显然是将受害者的尸体扔进泗水河堆积成坝 。又载:十六国混战时期,401年后秦政权长期围攻后凉吕隆占据的姑臧城(今甘肃武威),城内缺粮,但吕隆不准百姓出城,将企图逃出城的百姓“尽坑之,于是积尸盈于衢路” 。显然是将受害人的尸体堆积在路口恐吓百姓 。
“坑”与“京观”
一些史籍记载透露出,实际上“坑”和另一个专有名词“京观”紧密关联 。
《汉书·翟方进附翟义传》,记载王莽篡汉时汉朝名臣翟方进的儿子翟义起兵反抗的事迹 。翟义后来失败,王莽为了报复并威吓原来汉朝的臣子,将翟家住宅全部破坏并“污池之”(堆积种种污秽物件),挖了翟方进及翟家的祖坟,将翟家“夷灭三族”,全部亲属抓捕后“至皆同坑” 。王莽还专门下诏书,命令将与翟义一同起兵的刘信、赵明、霍鸿等家族全部杀光,将其尸体与荆棘“五毒”的植物混杂,在其起兵之处的大路口,筑起“方六丈,高六尺”的“京观”,前面树立“高丈六尺”的“表木”,写上“反虏逆贼鲸鲵” 。可见《汉书》作者班固所称的“坑”,和王莽诏书里的“京观”有直接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