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入股当官:当亲随比当官更容易得到好处( 三 )


巡检虽然是九品芝麻官,但掌管的是缉捕盗贼、盘查奸伪之权,是最具杀伤力的执法权,借用吴思先生创造的一个概念,这是一种非常值钱的“合法伤害权” 。太平天国的北王韦昌辉在落草之前,是一个小土财主,只因无权无势,曾被当地巡检勒索几千两银子,韦咽不下这口气,才决然加入洪秀全的“拜上帝教” 。小小巡检的伤害权能之大,可见一斑 。所以往巡检司署行贿送礼的人数自然十分可观 。
门子乙因为把据着巡检权力系统的出入口,不但有常例的门包收,更能狐假虎威,巧取豪夺钱财,既当“小偷”,又当“强盗”,后者才是门子乙最大头的收入 。看,巡检甲应得的款项(大概就是当地百姓向巡检大人赎买合法伤害权的“赎金”),他可以轻而易举地据为己有,这是小偷的本领 。他还肆无忌惮地伪造甲的手书,向富人讹索(富人交纳的勒索款,当然也是赎买巡检合法伤害权的“赎金”),这又是强盗的本领 。如此善于弄权的门子,难怪“数年所敛之财,已倍于甲”了 。
《清代之竹头木屑》收录的这则《甲乙二商》,不知历史上是否确有其人其事,不过,这类“门子坐大,富比主子”的故事,在晚清官场上其实并不乏其例 。据光绪年间进士陈恒庆《谏书稀庵笔记》记载:“旗人做官,必听门政指挥;其发财,亦赖门政 。即罢官归来,所有家私,统归门政掌握 。门政吞剥,富于主人 。”门政之所以能富于主人,全赖于这样一种畸形的权力结构:官员听门政指挥,门子等于成了官员权力的非正式经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