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场轶闻:康熙朝曾有人当官两年被罚薪六年

看过清朝剧的人 , 尤其是看过周星驰《九品芝麻官》的人 , 可能会以为清朝的司法官吏威风大得很:衙门一开 , 两旁差役手持棍棒 , 敲打着地面 , 一声声“威武” , 制造一种肃杀气氛 , 吓得小民们战战兢兢 , 两股战战 , 然后大人坐在上面用惊堂木一拍 , 或者将竹签往下一扔 , 好不威风 。
然而 , 历史永远比戏曲复杂;存在永远比虚构深沉 , 真正的清朝办案官吏 , 又是怎样的面目和心态呢?
积案官员处理
延期四个月以上便有处罚,尤其是命案与盗案
从法律层面而言 , 清朝关于官吏追究责任的法律条文具体有:《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和《钦定六部处分则例》 , 涉及面很广 , 内容也很细致 , 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
我们看看清朝康熙八年(1651年)的文字记录 , 据《康熙实录》 , 在康熙八年之前 , 清朝法律规定 , 凡文武官员除了用夹棍刑法之外 , 还用了其他法律所不允许的刑法 , 导致受刑者受伤或者死亡的 , 一律“革职提问” 。康熙则规定 , 如果对妇女动用夹棍 , 都要按照吏部的条例 , 对相关官员进行革职处理;如果其上司对这种非法动刑的行为不予以告诫 , 也不向上报告 , 那么 , 其上司也要降两级处分 , 还要“罚俸一年” , 如果上司是将军级别的 , 就要罚六个月俸禄 。
以上是对于官吏滥用刑罚的处分 , 而对于积案的处理 , 清朝也有相关措施 。据晚清吏部官吏何刚德所著《春明梦录》记载 , 对命案和盗案的办理时间 , 清朝是有严格规定的:
命案限六个月破案 , 盗案限四个月破案 , 如果过此期限没有破案 , 就会批评一次 , 起诉相关管理办案不力 , 这个就叫“初参”;拖延到一年未能破案 , 就再批评你一次 , 这个叫“二参”;拖延两年未破案 , 就来个“三参”;拖延三年 , 就来个“四参” 。事态发展到“三参”的时候 , 还不算太严重 , 处理结果是降薪 , 但是职位和级别可以保住 。如果发展到“四参” , 后果就比较严重了 , 不仅降薪 , 还要降职 。
而当时的积案状况如何呢?还是听听当时官员的叙述吧 。乾隆朝五十二年(1787年)湖南省宁远县知县汪辉祖说 , 他每个月在举行三八放告时 , 每天能收到两百多张状纸 。所谓“三八放告” , 是清朝的一种司法制度 , 是指每月初三、初八、十三、十八、廿三、廿八日 , 衙门开放受理各种诉讼 。而清朝学者包世臣也调查到 , 在清朝中叶 , 江浙一带的州县 , 平均有积案千余件 。
积案对地方官吏的压力其实蛮大的 , 因为这个和他们的职务升迁以至薪水挂钩 。这和我们平常所听说的“三年清知府 , 十万雪花银”的说法大相径庭 。汪辉祖是清代能吏 , 已经是佼佼者了 , 他的司法名著《佐治药言》流行天下 , 但即使是他这样的人也都心有余悸地说 , 他们这些办案的官吏如同一个瓶子 , “触手便碎” 。
【清朝官场轶闻:康熙朝曾有人当官两年被罚薪六年】高压政策下乌龙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