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人妖奸污妇女182人明宪宗亲判凌迟

爱情、奸情同与情字相关,却是光明与邪恶的两极 。有多少经典的爱情故事流芳百世 。广为传诵,又有多少像潘金莲、西门庆这样的人遭到世人的唾弃和责骂 。
自从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法律就对奸罪做出了规定 。随着具有代表性案件的发生,法律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着补充和调整,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完善到完善 。奸罪也有着它自己的发展历程 。
西周
若连犯三次得不到赦免
西周时期,社会文明刚刚起步,一切还处于混沌之中 。法律的规定很是笼统,有时一个条文包括数种罪名,而每种罪名又没有一个确定的内涵和外延 。可惜现存的关于西周的法律已经不多见了,我们只有在一些古书中才能找到它所留下的痕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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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尚书·君陈》中有这样的记载,对于那些有损纲常礼教、扰乱风俗道德的人,连犯三次就不能得到赦免 。像奸罪这样的“禽兽行”就是有损纲常礼教、扰乱风俗道德的行为,自然应包含于此 。
【明代人妖奸污妇女182人明宪宗亲判凌迟】汉代
守孝期通奸要判处死刑
奸罪在汉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汉律将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居丧奸三种 。
通奸是男女双方自愿的 。比如嗣侯董朝,在元狩三年任济南太守时与城阳王的女儿私通,被判处三年徒刑;嗣侯宣生,在元朔二年与别人的妻子通奸,结果被免职 。
汉律对强奸的定义为“不和谓之强”,强奸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这与现代刑法关于强奸罪认定的主旨是一致的 。
在为父亲或者母亲守孝期间与人通奸的叫居丧奸,要被处以死刑 。
秦代
与主人通奸加重罚奴隶
到了秦代,男女通奸被认为是一种犯罪(我国现代刑法认为,通奸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犯罪) 。通奸既是犯罪,那么比通奸严重的强奸更是一种犯罪,所以强奸更应加重处罚 。
在秦代,若奴隶与主人发生了奸情,应比照奴隶殴打主人的刑罚加以处理 。如果男奴隶和女主人发生了性关系,不论这种行为是女主人自愿的还是男奴隶强迫的,对于和牛马一样的奴隶而言都属于“犯上作乱”、“大逆不道”,要加重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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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
经人撮合私通双方各判一年
唐代把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媒奸三种 。
法律规定,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丈夫的妇女要判刑两年 。强奸的罪犯要罪加一等 。
在唐代,徒刑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每加一等就加半年,所以强奸罪要比通奸罪多加半年,即判刑两年 。比照我国现代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O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唐代强奸罪的处罚下线比现代刑法要低 。
唐律的强奸罪还有两个加重处罚的情形:一是强奸亲属的要加重处罚,最重者可处以绞刑:二是奴隶强奸主人的要处以绞刑或斩刑 。
媒奸就是经人撮合而通奸,像《水浒传》中的王婆,把潘金莲介绍给西门庆后两人开始私通 。按照唐律的规定,犯媒奸罪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 。
宋代
增加新刑种杖刑折徒刑
宋代的法律大多继承了唐代的规定,没有做太大的修改,只是在执行上有了些变化,采用了一些新的刑种,比如大家所熟知的折杖法,就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量刑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
例如,唐代最高徒刑为三年,宋代就将其折抵为脊杖二十,并免除劳役:最高徒刑也折抵为脊杖二十,原有劳役要就地执行 。
有这样一个案子,说的是一个王府的仆人名叫潘富,在盗窃主人家财物时,用刀胁迫奸污了主人的小妾 。一个名叫蔡久轩的官吏审理了此案,他认为这个仆人罪大恶极,并严格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判处潘富脊杖二十,刺配广南远恶州充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