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人妖奸污妇女182人明宪宗亲判凌迟(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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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
男扮女装行奸皇帝亲判凌迟
在明宪宗年间,有一个叫桑冲的人,他男扮女装,跟一人学做女红 。学会后,他经常让人介绍他到美貌女子家中教做女红 。到了晚上他同女子一起休息,骗取女子的欢心后将其奸污 。
这样桑冲得逞了十年,共奸污良家妇女182人 。到了成化十三年(1477年),他才被人捉住送宫 。
但明代法律没有对欺骗行奸的行为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所以法司将具体案情奏明圣上 。成化十三年7月22日,皇帝给予了批复,认为这人犯罪情节恶劣,有伤风化,应凌迟处死 。
元代
强奸幼女者均处以死刑
凡宋代的法律视为犯罪的,在元代也同样视为犯罪 。但就强奸而言,唐律和《宋刑统》都没有特别列出“强奸幼女”的罪名,而据《元史·刑法志》记载,强奸幼女的都要处以死刑,即便女方是自愿的也以强奸罪来认定,女方不受到处罚 。对于“幼女”的界定,元代的法律也做了说明,十岁以下的被认定为幼女 。
一般的犯罪,若年纪在七十岁以上或十五岁以下,可以用交纳赎金的办法来折抵杖刑,但如果犯的是强奸幼女罪,就不能适用交纳赎金的办法了 。
清代
诱奸视为通奸双方各打八十板
明代没有关于诱奸罪的明确处罚规定,这一点在清代得到了完善 。《大清律》中规定:凡是通奸的,男女双方要各打八十大板,有丈夫的要打九十大板;犯刁奸罪的,要打一百大板;犯强奸罪的,要处以绞刑;强奸未遂者,打一百大板并流放到三千里以外 。
此外法律还对“刁奸”进行了解释,刁奸,就是罪犯使用欺骗、引诱等方式骗取女性的同意,进而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但清代法律没有把刁奸视为强奸罪的一种,而是将其认定为通奸 。如果男扮女装的行奸案发生在清代,官府就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条文处理了,但处理的结果会与我们想象的大相径庭 。
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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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为道德问题强奸最少判三年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我国现代刑法将通奸视为道德问题,并对强奸罪有了明确的定义,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