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
一、海南省总体规划是战略性、综合性、基础性、约束性的空间规划,引领、指导和管控省级相关规划以及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省级相关规划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 。
主体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等空间性规划,作为专篇(章)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
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是全省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编制其他相关规划的依据 。二、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加强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分解细化工作职责,严格落实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查、督察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对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
省人民**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测评估省人民**相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及相关部门执行海南省总体规划的情况,监督涉及海南省总体规划的行政审批、重大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行为,对违反海南省总体规划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生态环保、林业、海洋渔业、住房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四、市、县、自治县人民**负责组织编制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批准 。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引领、指导、管控市、县、自治县相关规划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应当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林地、建设用地、海域、海岛和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等各项指标要求 。五、经批准的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建设等确需对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另行制定 。六、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每五年组织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请批准 。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估 。七、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相关部门编制、修改涉及空间布局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书面征求同级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与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应当进行修改 。八、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相关制度,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实行严格保护 。九、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建立耕地、林地等资源占补平衡和存量建设用地调整置换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向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 。十、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根据海南省总体规划划定的功能分区,确定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园区布局,明确重点发展产业,整合资源,避免同质化重复建设,促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 。十一、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结合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需要,推进“放管服”改革 。依法精简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 。十二、省人民**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推动全省空间规划信息的生成、归集、交换、更新、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为相关规划编制、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和社会查询提供服务和保障 。十三、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根据实施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需要,加强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创新规划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