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理在法外的含义,法理学精髓是什么

法理学精髓是什么

法之理在法外的含义,法理学精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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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话叫“法之理在法外”,就是说法律的规律必须依托一定的法外因素,这个法外因素主要就是社会 。所以,学习法理学的时候,一定要掌握法理和社会的联系,也就是法在社会中能够存在下来的合理性 。这是法理学的精髓 。
法理的含义及意义如题,是法理学,不是法理.要大约1000字.答案满意加上我所有的...
法之理在法外的含义,法理学精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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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理在法外的含义,法理学精髓是什么】我就是学法理的,呵呵.
法之理 在法外
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与法律哲学或法哲学含义相同,都是探讨法律的一般性问题的学科.与其他法学门类相比较,法理学的对象超越了实在法规范,甚至更多地以相关法律思想和学说为研究的直接对象,从中获得思考现实法律问题的精神养料,目的是建构和探索法律的理论问题.因此,法理学的意义主要在于开启心智、启蒙思想,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理论思维能力.
法理学就是法哲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尽管法理学原出于英美国家经验主义,法哲学则出于欧洲大陆国家,并且曾作为甚至现在也可能作为哲学的一个部门.但是,两者不是也不可能是并列的关系,它们都是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术门类,不同之处仅在于它们的哲学观念不同.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讨论这个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法理学是一个以研究法律问题为宗旨的学术门类,实际上,法学最终也都是以研究法律问题为目的的.习惯上,我们往往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这种划分固然标志着法学研究中分工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法学研究的进步.但在另一方面,则不可避免地发生一种误导,使人误以为这样或者那样分工是绝对的,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的.这样,学术分工又被人为地转化为学科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这种认识似乎并不恰当.我们可以说法律职业需要一种解决法律问题的技能和技术,而法学所承担的任务则是传授这种技能.但是技术本身并不构成学问,或者说,法律技术是由法律问题决定的.不将法律问题置于考察的重点,而以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规则取而代之,可能有些本末倒置.法律技术都是用于解决法律问题的,法学只有在下述意义上才成立,即能够对于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法律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决定了法学的实践性,也决定了法学研究的问题性.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研究,并不是把法律规定的文字含义介绍给受众这么简单.如果问题这么简单,法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只要有文化,能识字,具有一般的理解文字的能力,就可以从事这项工作了.这种观念是对法学的极其轻率、粗暴和不负责任的界定.实际上,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社会分工本身就意味着该领域属于一种专门的知识领域,也可以说是具有专业知识结构的群体的特权领域.法学研究在任何意义上和任何学科范围内都是以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为宗旨的.而法律问题之为问题,则在于它的疑难性.哈特曾经提出,法律语词与一般词汇一样所揭示的仅仅是对象的典型情况,例如秃子,我们很容易地可以将头上没有一根毛的人归为秃子一类,而问题是在特殊情况、也是大多数情况下,许多人头顶上光彩照人,周边却稀稀拉拉布着头发,这种情况我们如何归类呢?能叫他们秃子吗?正是诸如此类的边际情况构成了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复杂性,而对法律领域这些复杂问题的研究则构成了法学.所以,法学都是需要解决问题的,传统的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分类并不可靠,区别实际上可能仅仅在于我们思考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是一般的还是特殊的,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任何法律领域的“真问题”都是从实践中产生的,都需要从理论角度予以回答,只是在回答的方式上,我们可能根据法律(如许多部门法学者那样),也可能根据某个更具有一般性的原理(如法理学者那样)来加以讨论.由于我们必须对法律问题给予透彻地说明,需要“以理服人”,也就不能武断地说:法律规定如此,你就应该如此.所以,“说理性”是所有法学门类的共同特征,只不过法理学把“理”搁置在一个极其突出的位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