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自己的定义,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定义和区别( 二 )


个人主义所标榜的与利已主义的本质区别,也是令人怀疑的 。不可否认,个人主义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利已主义,尤其不等同于极端的利己主义 。严肃的个人主义理论家往往十分注重个人的良心、美德甚至一定的牺牲精神,往往强调个人的活力对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 。尤其在社会发展的特定时期,如欧洲反封建、反特权、反专制、反法西斯的历史时期,个人主义还起过异常重要的进步作用 。但是,既然个人主义理论的根基在于信奉个人至上、个人本位,那么,它在总价值目标上就很难与利已主义严格区分开来 。托克维尔之所以在创造个人主义一词时冠予个人主义以“温和的利已主义”之意,说明他一开始就意识到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的亲缘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说一般个人主义往往表现为“温和的利已主义”,那么,极端个人主义则往往表现为极端利己主义 。因此在个人主义与利已主义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
(二)利已主义在总倾向上同个人主义一样,也强调个人至上、个人本位,但在表现形式上,利已主义则更加露骨地强调一己私利的至上性,把一己私利的得失,视为道德上善恶与否的唯一标准,甚至不惜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
利己主义在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 。从性质上讲,利己主义在形式上的差异性,主要与对“一已的利益”含义的理解有关 。大多数利己主义思想家,如古希腊的快乐主义思想家,近代的霍布斯、斯宾诺莎、爱尔维修等,往往把“一己的利益”等同于“一已的快乐”,因而他们的利己主义常常被人们称为快乐主义 。但一己的利益往往还有别的含意,也就是G.E.摩尔所说的:“当平常人说到‘一已的利益’的时候他并不意指‘一已的快乐’(他通常甚至并不把这一点包含在内),而意指一己的发迹,一己的美名以及赢得更好的收入等等 。”因此,利己主义者往往既可以表现为追求个人快乐的快乐主义者,又可以表现为追求个人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者,甚至还可以表现为以“爱他的邻人”为一己快乐的手段的利他主义者 。
利己主义还可以表现出在范围上的差异性,也就是说,可以有单个人的利己主义,也可以有放大了的利己主义,即费尔巴哈所称谓的社会的利己主义、家庭的利己主义、行会的或村社的利己主义等等 。在私有制社会中所出现的那种虚幻的集体主义,如封建家长式的集体主义、法西斯的集体主义,以及无产阶级内部存在的小团体主义,都属于这种放大了的利己主义 。
还可以从程度上来划分利己主义的形式 。一种形式是一般的利己主义,也就是托克维尔说的“温和的利己主义” 。这种利己主义在一般情况下除了只注重个人或属于个人小集团范围内的利益之外,并不以损人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和目的 。另一种形式是理性的利己主义,或称为“合理的利己主义” 。这种利己主义在强调利己的同时,也强调利他,认为只有在利己的同时也照顾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自己的利益才不致于淹没在各个人相互搏斗的惊涛骇浪之中 。这种利己主义还往往强调“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即认为个人在主观上追求一己利益的时候,一只“看不见的手”会把个人引向为社会造福的轨道上来 。还有一种形式是极端的利己主义 。这种利己主义是利己主义诸形式中最粗鄙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把个人利益的基础建筑在损人之上,信奉损人利己,并以损人利己为最大的善 。
(三)无论个人主义怎样标榜自己的公允性,也无论利己主义有多么繁陈杂多的形式,我们都可以从它们的总特征上,找出它们的本质,并借以同集体主义根本区别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