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主义行为是什么意思 机会主义行为

机会主义具有机会主义的一般特征,表现出强烈的功利性 。其策略和主张现实而短视,缺乏前瞻性和统筹考虑,对不利于自身的事情往往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 。需要警惕的是,与个人机会主义或小团体机会主义相比,国家机会主义更具隐蔽性 。因为它经常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似乎目的是为了普罗大众 。因此,它所倡导的正义往往能增加行为的合理性、权威性和崇高感,使人忽略其固有的偏颇和片面性 。
私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四项基本原则
之一,“明确归属” 。在新时代,狭义的所有权扩展到广义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并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可 。丰富产权保护对象,有利于规范产权保护过程,减少经济主体在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巩固保护对象的界定,为监管执法提供便利,也符合新时期经济发展的特点 。
二是“权责明确”,即在实现产权的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的权责到位并得到落实 。它是产权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的统一 。各种具体的产权包括权利、责任和利益:权利和责任规定产权主体的权利和职能,利益规定产权主体的利益,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
三是“严格保护”,即依法严格保护各类产权主体的资产不受侵犯 。需要通过法律将产权关系制度化,建立具有强制力的约束性规则 。各种形式的财产权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民营企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代表,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私有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 。
什么是绝对控股?
绝对控股是指对50%以上的较低持股比例的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体现了不同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即收购方所谋求的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关于国有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的意见》规定,界定是否持股和持股程度的标准是:绝对持股超过持股比例下限的50%,相对持股超过持股比例下限的30%,为之一大股东 。
gp所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很多新从业者对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基金经理不太了解,容易混淆 。本文试图解释二者之间的关系,并着重探讨普通合伙人的法律主体形式 。
在成立新基金的时候,我们需要提前规划好基金的组织形式 。目前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契约制暂不在本文展示) 。
公司法律环境更好,组织架构更完整,管理制度更规范,更适合大型国有基金;但有限合伙制因其经营灵活性高、充分调动资本、技术和管理能力、释放性更好而被业界广泛采用 。
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都是合伙 。两者更大的区别在于承担合伙债务的方式不同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设置了两种与普通合伙企业有本质区别的权益:一种是合伙人作为真正的出资人,投入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管理,仅以其出资额为基础承担有限责任,称为有限 。另一种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人,只投入极少量的资金,但全面负责经营管理,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伙人 。
合伙制产业基金的主要参与者有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和基金管理人 。
1.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经理之间的关系
对GP的基金(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GP可以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
有时候很容易混淆GP和基金经理 。GP是基金的出资人和运营人,与基金是一种所有权关系,有管理基金的权限 。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基金的管理权限来源于双方的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