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主义行为是什么意思 机会主义行为( 二 )


可见GP可以身兼两职,既是普通合伙人,又是基金经理 。但基金管理人只能因委托关系而行使职权 。两种不同的权力来源决定了GP和基金经理不同的法律地位 。
所以GP和基金经理之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独立管理,一种是委托管理 。
1)自我管理:GP可以自己做基金经理 。这种情况下,GP和基金经理是同一个法律主体,也叫完全合并 。
2)委托管理:当GP主体不具备来自基金行业协会的基金经理资格要求或GP自身投研能力不足时,GP需要另聘基金经理进行管理 。这时候GP和基金经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法律地位不同 。
当GP和基金经理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时,情况如下:

机会主义行为是什么意思  机会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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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避免GP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由于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降低经营风险,我们在设计基金结构时需要规避这一法律 。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因此,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等 。可以作为GPs引入 。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GP可选的法律主体中,只有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是更佳选择 。除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也被广泛使用 。公司因其操作复杂,在实践中很少作为基金GP的主要形式出现,但也是选项之一 。
我们来分析一下GP的几种不同的主要形式 。
1)如果GP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基层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要求 。同时,在GP(有限)内部,根据公司法规定,各股东以所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效规避了GP(有限)在股东层面应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
2)如果2)GP是有限合伙企业
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要求 。对于GP的合伙人,上级GP和上级LP,上级LP自然是阻挡了风险,因为上级LP出资有限;但是对于上级全科医生来说,因为主体不同,风险也不同 。
当上级GP为自然人时,无法避免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当上级GP为公司法人时,上级GP各股东在股东层面承担有限责任,法律上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当上级GP是有限合伙制时,有限合伙人自然就挡住了风险,普通合伙人不得不根据不同的主题继续承担风险 。如你所见,它可以无限循环 。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的合伙事务 。一般来说,产业基金的投资金额比较大,操作流程相当复杂,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 。所以一般合伙人的选择需要非常谨慎 。
3.3的权利和义务 。GP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控制运营权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有完全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署法律文件,处于有限合伙的核心地位 。
(2)获得年度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可获得其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 ~ 3%的管理费 。这笔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管理基金发生的日常费用,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
(3)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份额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总资本的1%左右,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 。当然,如前所述,划分基数通常是扣除本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是基准收益 。收益是按照基金所有投资项目的组合来计算的 。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