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二十年是什么鬼 结婚二十年是什么婚


结婚二十年是什么鬼 结婚二十年是什么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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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二十年是什么婚1瓷婚 。瓷婚中的瓷并不是中国人眼中一贯认为的瓷器一跌就破的概念,在西方,特别是在过去,瓷器是相当珍贵的东西,就是摔碎了还会捡起来把碎片镶在首饰上 。所以瓷婚就像金婚,银婚一样是到了一定的年份(20年)的婚姻状态 。
“上门女婿”工伤身亡获赔82万,生母岳父因赔偿金分割闹上法庭,法院怎么判?2男子入赘三十余年
不幸工伤身亡
生母说含辛茹苦养育
岳父说签订了入户协议
82万元赔偿该归谁?
“上门女婿”的身后事
湖南新晃,李某为某公司厂房进行钢棚维修时不幸坠亡 。2021年5月15日,其子小明、小天(化名)与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工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820000元整 。
赔偿协议签订后,公司将赔偿款全部支付给死者儿子小明、小天及死者妻子姚某 。而姚某只分给李某的母亲邓某10000元赔偿款 。
因死者生母邓某对赔偿款分割有异议,遂起诉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 。审理过程中,依照被告姚某的申请,依法追加死者岳父老姚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经查明,原告邓某的二儿子李某于1984年与姚某结婚,按农村风俗“入赘”至姚某家中,随后,邓某一直跟随小儿子一家生活 。
被告姚某是名家庭主妇,生活来源主要是死者李某的务工收入 。李某与姚某在婚后共生育二子,即小明、小天,他们均已成年成家 。
本案第三人老姚系李某的岳父,老姚夫妇生育了五个女儿,其余女儿已经出嫁 。李某与姚某结婚后,将户口迁入姚某处,并与姚某父母共同生活 。
李某“入赘”到姚某家时,由李某继父与姚某父母,在宗族及大队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李某和姚某负责老姚夫妇的生养死葬,老姚夫妇百年归世后,由李某、姚某夫妻取得老姚夫妇的遗产 。但上述协议书没有李某和姚某签字 。
另外,李某的生父、继父、岳母已经过世 。李某死亡后,姚某及小明、小天共花费丧葬费60000余元 。
法院:原告有权主张分割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明、小天与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真实有效,赔偿款中实际应包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内容 。原告邓某作为死者李某的母亲,有权主张分割上述赔偿款 。
关于第三人老姚能否获得上述赔偿款的问题,法院认为,姚某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没有死者李某的签字,对李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且老姚共育有5个女儿,5个女儿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故老姚不是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被扶养人 。又因老姚系李某的岳父,不是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其也无权分配李某的死亡赔偿金 。
原告邓某应获得的赔偿款,由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两部分组成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符合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的是原告邓某及被告姚某 。经核算,邓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4957元,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9827元 。
而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是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 。本案中,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应由赔偿款减去开支的丧葬费、邓某和姚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组成,即635216元,且有权分得该款的人应为死者李某的近亲属,即原告邓某及被告姚某、小明、小天 。
对于该款的分割,死者李某从1984年开始便一直在女方家中生活,姚某作为死者的妻子,受到的精神伤害最大,且其主要生活来源于死者李某的务工收入,故其应当多分;原告邓某年岁已高,体弱多病,但其一直跟随小儿子一家生活,且还有两个儿子赡养,故其可适当多分;被告小明、小天已经成年,应适当少分 。
综合上述情形,法院酌情上述款项的分配为:姚某应分得255216元,邓某应分得140000元,小明、小天应各分得120000元 。以上合计,邓某应当分得的赔偿款为164957元(140000元+24957元) 。又因被告姚某已经支付邓某10000元的赔偿款,故据此判决被告姚某、小明、小天还应当支付邓某154957元的赔偿款 。
法官:赔偿金分配有原则
1 哪些属于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