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为何拐卖人口屡禁不止:只因豪门蓄奴成风

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 , 从汉代开始 , 法有明文此乃大罪 , 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 , 虽说王法如炉 , 这种买卖依然千百年来有人做 。
在古代特别是蓄奴成风的汉代 , 将男孩子拐卖的主要目的是做奴隶 , 就如拐卖智障者进黑砖窑一样 , 以此最大限度地从奴工身上榨取利益 。而拐卖女童 , 主要是卖给大户人家当奴婢或卖给那些“妓女专业户”训练 , 等其长大后再让其入青楼为养母谋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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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 , 对“略卖人”的处罚是相当严重的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 , 并处以磔(音同“哲” , 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刑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 , 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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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唐律根据拐卖人口的结果不同而区别给人贩子定罪:将他人拐骗为奴婢 , 或将他人卖给别家做奴婢的 , 处绞刑;为部曲(介于奴婢与良人之间的社会阶层)的 , 处流刑三千里;为妻妾子孙的 , 处徒刑三年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 , 伪造宝钞 , 略卖人口 , 发冢放火 , 犯奸及诸死罪” , 一律交有司处置 。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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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 , 因身份而有差别 , 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 , 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 。拐卖别家的奴仆 , 在官府看来 , 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 。若拐卖“良人”去给人当奴婢 , 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 , 丧失了自由 , 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重 。如《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 , 比拐卖良人轻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