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表上奏,投笔从戎典故

方今圣明垂制,每尚简易,法禁已具,和表无施. 翻译成现代汉语

具表上奏,投笔从戎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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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圣明天子统治天下 , 事事都崇尚简单易行 , 各项法令禁律都已完备 , 恬和的上表请不要施行 。
这几句出自《《晋书·李重传》 。
【原文】
迁太子舍人 , 转尚书郎 。时太中大夫恬和表陈便宜 , 称汉孔光、魏徐干等议 , 使王公已下制奴婢限数 , 及禁百姓卖田宅 。中书启可 , 属主者为条制 。重奏曰:“先王之制 , 士农工商有分 , 不迁其业 , 所以利用厚生 , 各肆其力也 。《周官》以土均之法 , 经其土地井田之制 , 而辨其五物九等贡赋之序 , 然后公私制定 , 率土均齐 。自秦立阡陌 , 建郡县 , 而斯制已没 。降及汉、魏 , 因循旧迹 , 王法所峻者 , 唯服物车器有贵贱之差 , 令不僭拟以乱尊卑耳 。至于奴婢私产 , 则实皆未尝曲为之立限也 。八年《己巳诏书》申明律令 , 诸士卒百工以上 , 所服乘皆不得违制 。若一县一岁之中 , 有违犯者三家 , 洛阳县十家已上 , 官长免 。如诏书之旨 , 法制已严 。今如和所陈而称光、干之议 , 此皆衰世逾侈 , 当时之患 。然盛汉之初不议其制 , 光等作而不行 , 非漏而不及 , 能而不用也 。盖以诸侯之轨既灭 , 而井田之制未复 , 则王者之法不得制人之私也 。人之田宅既无定限 , 则奴婢不宜偏制其数 , 惧徒为之法 , 实碎而难检 。方今圣明垂制 , 每尚简易 , 法禁已具 , 和表无施 。”
【译文】
升任太子舍人 , 转为尚书郎 。当时太中大夫恬和陈上表 , 讲到汉孔光、魏徐登等人曾有过议论 , 使王公以下限制占有奴婢的数量 , 以及禁止百姓卖掉田地院宅 。中书认为可以实行 , 下令主持的人制定条例 。李重上奏说道:“先王的制度 。士农工商各有分别 , 不变更他们的职业 , 所以物尽其用生活充裕 , 各尽其力 。《周官》平均土地的方法 , 用井田制经营土地 , 分别五物九等赋税的次序 , 然后公私的制度确定 , 天下的土地都平均 。自从秦打破井田的疆界 , 建立了郡县制度 , 这种制度受到瓦解 。到了漠、魏 , 因袭旧制 , 国法所严格限制的 , 只是在衣服器物车辆等方面有高贵舆卑贱的差别 , 使人们不至于僭越仿效而扰乱了尊卑制度 。至于奴婢作为私产 , 却实际上没有做遇限制 。八年《己巳诏书》中已申明律令 , 士卒百工以上 , 所穿的衣服和使用的车马都不能违犯制度 。如果一县在一年之中 , 有三家人违犯这一法令 , 洛阳县一年之中有十家以上犯法的 。就免地方官之职 。照诏书的方法 , 法制已经很严格 。现在如恬和所陈奏中讲的了L光、徐干的建议 , 都是衰败时代过于奢侈 , 成了当时的祸患 。但盛汉在其初期并没有这种制度 , 孔光等人提议了却未实行 , 这不是遣漏掉而没有实行 , 而是能推行但并未采用 。是因为诸侯分封已灭 , 而井田制并没有恢复 , 这样国家的法律不能限制人们的私产 。人们的田地宅院既然没有一定的限度 , 那么奴婢也就不应该限制占有的数量 , 我害怕这是一种徒劳的法令 , 实际琐碎而难以检查 。当今圣明天子统治天下 , 事事都崇尚简单易行 , 各项法令禁律都已完备 , 恬和的上表请不要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