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古代宋朝离婚时如何分配婚前财产?

明清两朝以前,中华民族自信而开放,对婚姻的态度远非后世可比,社会上对离婚行为并不歧视,在婚姻法中对离婚的财产分配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宋朝对婚前财产保护最为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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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财产叫做“奁产”,字面的意思,是指女性的嫁妆 。其实是代指女儿在娘家的财产继承权 。
按宋朝法律,“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女儿获得的财产,就是“奁产”,即以办嫁妆名义给予女儿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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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女性随嫁的奁产,名义上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不归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产时,奁产不可分 。实际上,奁产的所有权与处分权,都归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来奉献给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 。以后假如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权带走她的全部奁产 。
宋朝之后,女性就失去这种处分奁产的权利了 。元代《通制条格》收录的一条法令说:“今后应嫁妇人,不向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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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和清律都继承了这一立法精神,如《大明会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规定: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对女性的歧视态度溢于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