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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收货后发现 , 一般粗粮就是粗粮 , 可以帮助消化 。但是这些亚麻籽吃了以后 , 他感觉肠梗阻 , 胃不舒服 。丁某某询问后得知 , 亚麻籽在我国没有食用标准 , 只能作为榨油的原料 。这家贸易公司以杂粮形式销售和宣传的亚麻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丁某某将该贸易公司诉至法院 。
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 , 法官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 , 但是可以添加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 ,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经法院审理查明 , 亚麻籽(种子)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 归类为药材和饮片 。卫生部公布的101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中药材名单中不包括亚麻籽 。
此外 , 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12月21日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亚麻籽适用标准的函》 , 提出亚麻籽参照坚果和种子类食品进行管理 。但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这份文件之前 , 没有开展亚麻籽作为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 。
丁某某于当年10月24日购买亚麻籽 , 故法院确认被告贸易公司将亚麻籽作为药材作为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法律规定 , 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 还可以要求生产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 。故五华区法院判令被告贸易公司退还丁某某亚麻籽货款1984.41元 , 并支付货款19844.10元的十倍赔偿金 。之后 , 该贸易公司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 但被驳回维持原判 。
警示案例三:职业打假人如何评价买假法?
陈某某在呈贡区某药店购买了16盒不同的保健药品 , 货款共计2300元 。销售人员未向其出具销售凭证 , 陈某某用手机记录了整个购买过程 。之后 , 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产品信息 , 未能找到所购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信息 。陈某某将药店诉至呈贡区人民法院 , 要求被告退还价款2300元 , 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23000元 。
药店辩称从未向陈销售过这些保健药品 。呈贡区法院认为 , 陈某某提交的照片、涉案购买药品的视频光盘及产品均属实 , 可以相互印证 。视频内容清晰连贯 , 无明显涂改和技术处理痕迹 , 对陈某某的证据予以采信 。
法院认为 , 陈某在药店购买了涉案产品 , 并已实际支付价款 , 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经名称核对 , 涉案产品标签上的批准文号未备案 , 未取得国家许可 , 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药品 。被告应负责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陈十倍价款 。
庭审中 , 药店对陈的职业打假人身份提出质疑 。呈贡区法院查明 , 陈系职业打假人 。本案审判长李杰表示 , 原告陈某某虽明知产品有质量问题仍购买 , 但并非出于日常消费目的 , 而是为了获得“十倍价款赔偿”的惩罚性赔偿 。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发生食品、药品质量纠纷 , 买受人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买受人知道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