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 。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
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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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bai区别是:du1、一般抵押权zhi担保的是一个债权dao,而最高额回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答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 。2、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已经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连续发生的债权 。3、一般抵押权设立时,由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债权金额是确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是不确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额以内都可以 。
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 最好讲的通俗一点 用白话讲的明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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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又称为限定额抵押权,在日本民法中称为根抵当,是为担保未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而设立的一种抵押权,其担保的债权为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 。在立法例上,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 。《德国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设定抵押权时,得仅规定土地应负担保责任的最高额,而除此以外,则保留债权之确定;其最高额应登入土地登记簿册;债权附有利息者,利息应计入最高额;抵押权虽未在土地登记簿册中载明为保全抵押权者,亦视为保全抵押权;此项债权得依债权转让之一般规定进行转让,债权依规定转让时,其抵押权并不随同转让 。”
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抵押权,应当具有抵押权的共性 。但最高额抵押权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又应当具有不同于普通抵押权的特性 。最高额抵押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学者们的看法不一 。认为,最高额抵押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在抵押权的从属性上具有特殊性
从属性是普通抵押权的重要性 。通说认为,抵押权在发生上、处分上和消灭上具有从属性 。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否具有从属性,学者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否定说 。这种学说又可以称为独立性说,这是绝大多数学者所持的态度,认为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并不一定现实存在,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与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并不随主债权的转让或消灭而转让或消灭 。
在抵押权的特定性上具有特殊性
通说认为,抵押权的特定性包括抵押标的物的特定和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特定两个方面,而后者是抵押权特定性的主要表现 。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否具有特定性,理论上争议亦很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 。该说认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须特定,不能理解为必在设定抵押权时确定担保具体的债权额,而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能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一切债权 。
在抵押权适用范围上具有特殊性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 。因而,抵押权所担保的对象只能是债权 。原则上说,无论何种债权,均可设定抵押权,如不能以金钱计算为标的债权、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金钱债权、以给付代替物为标的的债权、附条件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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