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
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 , 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 。因此 , 其所担保的债权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
设定最高额抵押时 , 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 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因此 , 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 , 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 , 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 。否则 , 应推定双方同意就各种商品交易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
注意:《物权法》修正了《担保法》关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能转让的规定 , 而规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 , 可以转让部分债权 , 但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 转让出去的这部分债权就丧失了最高额抵押权 。
以上就是由小编为您带来的相关资料 。我们现在知道最高额抵押期间的时间应当是双方约定的 。如果对此有所约定那么就遵照约定算 , 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人可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如果您还有什么其它的法律问题 , 我们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
延伸阅读: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
最高额抵押适用哪些情况
最高额抵押全面解读
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文章插图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 , 在最高债权限额内 , 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就叫做最高额抵押 , 那在法律上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 欢迎大家阅读!
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权相比 , 最高额抵押权有以下不同点:
一是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 , 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 。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 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 。
二是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 , 这种抵押权并不像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债权 。
三是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称为主债权发生的期间) , 而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后 , 抵押当事人不必再为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每一起债权去设定担保 。因此 , 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后 , 抵押权就依法成立 , 除了要把已经存在的某一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外 , 无须再将往后的债权合同交给登记机构 。
最高额抵押有别于一般抵押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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