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特征,最高额抵押担保期间( 二 )


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问题 , 我国《担保法》第61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根据该条规定 ,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 因此 , 最高额抵押权当然也不能转让 。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持最高额抵押权的完整性和概括性 , 禁止因主合同债权的分割转让而带来的最高额抵押权的分割 。但这一规定并未禁止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 , 其具体债权与抵押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从每个具体债权的合同角度来看 , 显然债权的数额都是确定的 , 既然债权数额是确定的 , 法律就没有理由认为债权人不能转让每一个具体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权人不转让基础法律关‘ 系 , 而只转让某一具体债权时 , 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 。每个具体债权的转让只意味着债权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 , 不会产生抵押权随之转移的情形 , 也不会发生抵押权分割给多个债权人行使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观疋: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 应当通知债务人 , 未经通知 ,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 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 , 部分债权转让的效力 。《物权法》第 204条规定: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 , 部分债权转让的 , 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 , 一、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 , 允许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权自由转让 , 这样一方面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 , 也有利于维护抵押人的利益 。二、债权确定之前 , 部分债权转让的 , 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在决算前与被担保债权中的个别债权并尢一一对应的世休关系 , 与单个的债权之间并无从属性 。债权的转让并不会导致敢阁钡抵押权的分割和转让 。三、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 , 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 , 部分债权转让的 , 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最高额抵押在决算前与被担保债权中的个别债权并无一一对应的担保关系 , 与单个的债权之间并无从属性 。债权的转让并不会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的分割和转让 。三、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 , 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 , 部分债权转让的 , 最高额抵押权也随之转让 , 给予当事人更大的选择权 , 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
本案中 , 支行只是将在最高额抵押决算期内针对化工公司的一笔具体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 , 而并非基础借贷关系的转让 , 且资产管理公司与支行就该债权转让事宜联合发布公告时 , 化工公司也并未提出异议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 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 ,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過》p个侍撤销 , 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支行转让债权时-经履们了通知义务 , 茵此其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 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 化工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资产管理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
最高额抵押的法律规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