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度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最低工资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
首先,最低工资标准较低 。问题较严重的有两类地区,一是最低工资标准低、比重也低的地区,二是最低工资标准较高但比重较低的地区 。
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往往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将使一部分劳动者没有能力参保 。并且,我国失业保险金水平也是根据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一般为70%)设计的,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将导致失业保险金水平过低,使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不到充分保障 。最后,最低工资标准过低也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产生影响 。
第二,最低工资制度可操作性有待提高 。根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以下因素以后的劳动收入: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各项福利待遇,正常休假,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此种制度设计思路假设用人单位会在最低工资的基础上给予其他部分的收入保障 。但事实上,凡支付最低工资的单位支付其他福利待遇的能力也低,有可能无力支付,这样,在现行制度下,事实上劳动者的权益不可能得到充分保障 。用人单位往往把最低工资标准当成正常的工资水平 。从劳动者的角度,在较低的市场工资率下,为了提高收入水平被迫自愿延长工时而得不到补偿 。
第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到位 。总体看,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是好的,但在部分地区的一些企业确实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一些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的虽然规定了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水平,但往往通过提高劳动定额标准等办法迫使劳动者延长工时,变相压低劳动者工资水平,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量薄弱,人员和经费不足,导致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管难以到位 。
扩大最低工资内涵
针对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的以下建议:
1.建立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新机制 。最低工资标准涉及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三方利益,其制定和调整需要综合考虑居民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因此,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建立在占有充分统计信息的基础上,由专业人士共同制定,并征求各方的意见,最终由政府颁布实施 。
为此,建议成立专门的最低工资标准委员会,在现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基础上,吸收统计部门和专家参与 。委员会定期提供影响最低工资标准因素的技术报告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供政府审议和颁布 。
2.扩大最低工资内涵,制定最低收入标准 。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实际上是最低劳动报酬,不但包括工资,还应包括社会保险费用,伙补、交补、房补等各项福利待遇 。因此,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除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要考虑的因素外,还应明确将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内容纳入进来,制定最低收入标准 。通过这种措施,起到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保险福利的作用 。
3.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条件,避免用人单位将其作为市场工资率来剥削劳动者 。另外,要制定行业分类标准,对于真正吸纳就业、但利润水平较低的行业部门,要利用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促进灵活就业稳定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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