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奸情同与情字相关 , 却是光明与邪恶的两极 。有多少经典的爱情故事流芳百世 。广为传诵 , 又有多少像潘金莲、西门庆这样的人遭到世人的唾弃和责骂 。
自从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 , 法律就对奸罪做出了规定 。随着具有代表性案件的发生 , 法律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着补充和调整 , 从简单到复杂 , 从不完善到完善 。奸罪也有着它自己的发展历程 。
西周
若连犯三次得不到赦免
西周时期 , 社会文明刚刚起步 , 一切还处于混沌之中 。法律的规定很是笼统 , 有时一个条文包括数种罪名 , 而每种罪名又没有一个确定的内涵和外延 。可惜现存的关于西周的法律已经不多见了 , 我们只有在一些古书中才能找到它所留下的痕迹 。
例如在《尚书·君陈》中有这样的记载 , 对于那些有损纲常礼教、扰乱风俗道德的人 , 连犯三次就不能得到赦免 。像奸罪这样的“禽兽行”就是有损纲常礼教、扰乱风俗道德的行为 , 自然应包含于此 。
汉代
守孝期通奸要判处死刑
奸罪在汉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汉律将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居丧奸三种 。
通奸是男女双方自愿的 。比如嗣侯董朝 , 在元狩三年任济南太守时与城阳王的女儿私通 , 被判处三年徒刑;嗣侯宣生 , 在元朔二年与别人的妻子通奸 , 结果被免职 。
汉律对强奸的定义为“不和谓之强” , 强奸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 这与现代刑法关于强奸罪认定的主旨是一致的 。
在为父亲或者母亲守孝期间与人通奸的叫居丧奸 , 要被处以死刑 。
秦代
与主人通奸加重罚奴隶
到了秦代 , 男女通奸被认为是一种犯罪(我国现代刑法认为 , 通奸属于道德问题 , 不构成犯罪) 。通奸既是犯罪 , 那么比通奸严重的强奸更是一种犯罪 , 所以强奸更应加重处罚 。
在秦代 , 若奴隶与主人发生了奸情 , 应比照奴隶殴打主人的刑罚加以处理 。如果男奴隶和女主人发生了性关系 , 不论这种行为是女主人自愿的还是男奴隶强迫的 , 对于和牛马一样的奴隶而言都属于“犯上作乱”、“大逆不道” , 要加重刑罚 。
唐代
经人撮合私通双方各判一年
唐代把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媒奸三种 。
法律规定 , 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 , 如果是有丈夫的妇女要判刑两年 。强奸的罪犯要罪加一等 。
在唐代 , 徒刑分为五等 , 从一年半到三年 , 每加一等就加半年 , 所以强奸罪要比通奸罪多加半年 , 即判刑两年 。比照我国现代刑法规定 , 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O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见唐代强奸罪的处罚下线比现代刑法要低 。
唐律的强奸罪还有两个加重处罚的情形:一是强奸亲属的要加重处罚 , 最重者可处以绞刑:二是奴隶强奸主人的要处以绞刑或斩刑 。
媒奸就是经人撮合而通奸 , 像《水浒传》中的王婆 , 把潘金莲介绍给西门庆后两人开始私通 。按照唐律的规定 , 犯媒奸罪的 , 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 。
宋代
增加新刑种杖刑折徒刑
宋代的法律大多继承了唐代的规定 , 没有做太大的修改 , 只是在执行上有了些变化 , 采用了一些新的刑种 , 比如大家所熟知的折杖法 , 就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量刑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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