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一男子扮女装行奸,伤害182人,捉到后被凌迟处死!( 二 )


例如 , 唐代最高徒刑为三年 , 宋代就将其折抵为脊杖二十 , 并免除劳役:最高徒刑也折抵为脊杖二十 , 原有劳役要就地执行 。
有这样一个案子 , 说的是一个王府的仆人名叫潘富 , 在盗窃主人家财物时 , 用刀胁迫奸污了主人的小妾 。一个名叫蔡久轩的官吏审理了此案 , 他认为这个仆人罪大恶极 , 并严格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 , 判处潘富脊杖二十 , 刺配广南远恶州充军 。
明代
男扮女装行奸皇帝亲判凌迟
在明宪宗年间 , 有一个叫桑冲的人 , 他男扮女装 , 跟一人学做女红 。学会后 , 他经常让人介绍他到美貌女子家中教做女红 。到了晚上他同女子一起休息 , 骗取女子的欢心后将其奸污 。
这样桑冲得逞了十年 , 共奸污良家妇女182人 。到了成化十三年(1477年) , 他才被人捉住送宫 。
但明代法律没有对欺骗行奸的行为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 所以法司将具体案情奏明圣上 。成化十三年7月22日 , 皇帝给予了批复 , 认为这人犯罪情节恶劣 , 有伤风化 , 应凌迟处死 。
元代
强奸幼女者均处以死刑
凡宋代的法律视为犯罪的 , 在元代也同样视为犯罪 。但就强奸而言 , 唐律和《宋刑统》都没有特别列出“强奸幼女”的罪名 , 而据《元史·刑法志》记载 , 强奸幼女的都要处以死刑 , 即便女方是自愿的也以强奸罪来认定 , 女方不受到处罚 。对于“幼女”的界定 , 元代的法律也做了说明 , 十岁以下的被认定为幼女 。
一般的犯罪 , 若年纪在七十岁以上或十五岁以下 , 可以用交纳赎金的办法来折抵杖刑 , 但如果犯的是强奸幼女罪 , 就不能适用交纳赎金的办法了 。
清代
诱奸视为通奸双方各打八十板
明代没有关于诱奸罪的明确处罚规定 , 这一点在清代得到了完善 。《大清律》中规定:凡是通奸的 , 男女双方要各打八十大板 , 有丈夫的要打九十大板;犯刁奸罪的 , 要打一百大板;犯强奸罪的 , 要处以绞刑;强奸未遂者 , 打一百大板并流放到三千里以外 。
此外法律还对“刁奸”进行了解释 , 刁奸 , 就是罪犯使用欺骗、引诱等方式骗取女性的同意 , 进而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但清代法律没有把刁奸视为强奸罪的一种 , 而是将其认定为通奸 。如果男扮女装的行奸案发生在清代 , 官府就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条文处理了 , 但处理的结果会与我们想象的大相径庭 。
【明代一男子扮女装行奸,伤害182人,捉到后被凌迟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