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时,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人的办法 。这比唐代的规定更加灵活 。绝户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 。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这为明朝的“立嗣”制度的创建构建了基础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收为官府所有 。
宋朝在唐朝“遗嘱处分”的基础上又有发展 。例如立遗嘱人须有年龄限制,其次遗嘱以书面文字记载为有效,并且凡未经官印押(类似于现代的公证)的遗嘱,法律不予承认 。同时,根据遗嘱“已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及满五年而诉无分违法者各不受理”,及“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 。这又有点像现在的诉讼时效制度 。
到了元朝,在继承问题上部分摆脱了封建宗祧继承制的影响,主张蒙古人与色目人(西夏、回回)各依本族习惯法进行财产与权位上的继承 。同时承认寡妇与无子之家的女子享有继承权 。但对汉族人的继承,也同样依照法律,采取嫡长子继承爵位和权位、财产诸子平分的方法 。在室女与出嫁女也有继承权,但数额少于男子 。金元时期对奸生子的法律态度较唐宋更加宽容,规定奸生子(即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四分之一,庶子(妾所生之子)的三分之一 。
最后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衰败时期的继承制度 。
到了明朝,在继承制度上,开始恪遵唐宋时留下的古代法固有传统,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嫡长继承和共同继承并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 。但在继承的具体制度上也有变化发展,主要是立嗣制度更加灵活,奸生子的继承权得到上升 。关于立嗣制度,起源于唐宋时的“绝户”制度 。“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是中国古代宗祧继承的原则 。明朝法律规定,嗣子必须从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亲属中择立,且应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许乞养异姓为嗣,这一点与魏晋南北朝的做法相似 。法律所要求的立嗣行为称为“应继”,但如“应继” 嗣子不尽孝道,不为所后者亲,立嗣者可告官别立 。明代中叶法律又作较为灵活、自由的补充规定:“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 。立嗣者择立亲爱者为嗣,是为“择继” 。奸生子在唐朝被认为无继承权,宋代的规定有所松动,至金元,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 。明代则规定,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 。如别无子而立嗣,奸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 。如无应继之人,奸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 。
到了清朝,继承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又将身份继承分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二种 。宗祧继承承袭明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办法(嫡长子-嫡长孙-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庶子-庶次孙) 。前者无则立后者 。违反该法定顺序,处杖80.如嫡庶子孙全无的家庭,则采取立继的方法确定继承人,这与南宋时的“绝户”制度极为相似 。禁止立养子、义子为继承人,但允许独子一人享有同宗两家的继承权(独子承祧,俗称兼祧) 。,不得随意接触 。即使继承又养男儿,嗣子的身份仍不丧失 。如果生身父母愿将出继子领回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撤销立嗣关系 。如有嗣子不孝或与继亲相处不睦之情,允许废除立继关系重立嗣子 。封爵继承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家庭和军功家庭,其继承顺序同宗祧继承,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 。在财产继承方面,清律不仅规定诸子均分财产的权利,对赘婿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也有规定 。亲生女只有在无男户的情况下,才有继承绝产的权利 。这与唐代和南宋旧制相同 。夫亡妻子无子而守孝者,才有继承丈夫份额财产的权利 。这又与金元时期的制度相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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