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古雅典安多基德斯渎神案,其深刻的历史意义 八下历史笔记之最大的事件

文:荷言的阅微笔记编辑:荷言的阅微笔记安多基德斯渎神案虽不如苏格拉底案那般轰轰烈烈、惹人注目,但因为审判时间相近,无形间为两案增添了许多关联意味,引人深思 。
安多基德斯最终胜诉,无疑令人重新思考法治原则在雅典法庭的实践情况 。
反观当时雅典整体的发展态势:城邦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败于斯巴达,随后历经僭主暴政、内乱等波折,终于恢复民主制度,雅典政治与法治均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
安多基德斯渎神案的影响因此,发生于公元前399年左右的安多基德斯渎神案既是了解雅典法治实践的关键案件,又是反映当时社会状况的重要史料来源 。案件的审判过程和最终结果也足以影响、或改变后世对雅典社会和雅典法治实践的分析判断 。
本文认为,安多基德斯渎神案的意义有三 。首先,安多基德斯胜诉是恢复民主后法治原则的具体实践 。其次,渎神案与宗教相连,本身性质特殊,但是这件案子背后隐藏着雅典民众对于战后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切期望与信心 。
最后,安多基德斯渎神案与苏格拉底案审判时间相去不远、相似颇多,结果却大相径庭,对安多基德斯案件的分析可以适当纠正苏格拉底案以来后世对雅典法治实践的消极看法 。
雅典法治实践的具体呈现古代雅典的法治实践是其城邦政治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产物 。城邦内的民主生活离不开理性的法治精神的注入和聚合,对于雅典人而言,法治与民主是一体两面 。
雅典法治是通过许多我们耳熟能详的民主和立法改革而完成的 。德拉古立法和梭伦改革是雅典法治形成的一个开端,尤其梭伦是创设陪审法庭,使其成为最高司法机关,为日后雅典的法治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而克里斯提尼改革为雅典城邦民主扫清地域阻碍的同时,间接将城邦民主生活置于法治原则的保护之下 。
随着埃菲阿尔忒斯(Ephialtes)和伯里克利的一系列改革,雅典的民主与法治得到了全面的发展,法律制度也达到了较为完备的状态,这些都为雅典法治铺设了较为完整的实践路径 。
许多研究古雅典法律的研究者并不认为雅典法治符合现代的法治定义 。其中,首当其冲的是被人广为诟病的“大众”司法,即多数人司法 。
雅典政治领袖德摩斯提尼常被引用的一段话很能彰显陪审员的重要地位 。他问:陪审员人数既非最多,也非最孔武有力,为何他们能够坐在法庭上,裁决城邦所有公共事务?他解释:那是因为雅典法律赋予这些陪审员无上的强大力量 。
他又问:法律不过是无生命的文字罢了,岂能真地化身民主的守护神,站在陪审员身旁,对抗所有反对势力?法律的力量又是从哪里来的?他自答到:法律的力量来自陪审员,来自他们对于法律的稳定支持,让法律规定在每一次诉讼中都能发挥作用 。
作为案件判决中最为重要的角色,陪审员的决定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陪审员以司法誓言为基准,听取诉讼双方当事人陈词,凭持公正之心裁决案件,这种司法誓言存在的本身就是雅典法治的体现 。
发表于雅典法庭的一些演说词中,诉讼当事人经常提到该誓言,并明确地希望陪审员们遵守该誓言 。
据哈里斯统计,除安多基德斯外,较早的演说家伊萨乌斯在7篇演说中提到了司法誓言共计9次;安提丰在《论赫罗德斯的谋杀案》中3次提到司法誓言;吕库古在《诉里奥克拉底》中4次提到该誓言 。
埃斯奇奈斯在他的所有三篇演说中均提到了司法誓言,共计10次;狄纳尔库斯留存下来的所有三篇演说中都引用了司法誓言,共6次;希波雷德斯的演说词虽仅以残篇的形式得以保存,但5次提到了司法誓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