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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佣金【经纪人佣金】经纪人佣金亦称“经纪人手续费” 。主要包括: (1)保险公司付给保险经纪人的劳务报酬 。(2)在分保业务中 , 分保接受人付给分保分出人的报酬 , 习惯上也叫佣金或手续费 。从表面上看经纪人佣金是由保险人支付的 , 实际上这种费用已包括在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之中 。我国保险也实行着代理人制度 , 比如保险公司在城市专业银行、外贸公司等设立的保险业务代理处 , 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的保险业务代理网点 。保险公司根据代理契约付给代理人一定的报酬 。这种代理报酬在我国称为代理费用 , 其性质与经纪人佣金相类似 。
基本介绍中文名:经纪人佣金
外文名:BROKERAGE
指:经纪人执行客户指令所收取的报酬
包括:空舱费、延滞费
基本简介经纪人佣金即BROKERAGE 此项佣金应由船东支付给经纪人 , 以酬报他为洽谈撮合的努力 。此项佣金在期租或光租中应以船东实赚的租金为基数再乘以租约规定的百分率 , 所谓的实赚的租金是指船东实际收到的租金 , 例如中途终止了租约 , 甚至租约签订后因船未在规定时间赶到规定地点而被取消租约 , 船东未收到租金或运费 , 经纪人当然也收不到佣金 。在程租中若未在租约中规定“在货物装船时”支付此项佣金 , 也未规定计算佣金的基数 (除了运费外是否包括空舱费、延滞费) , 则此项佣金以船东实收的运费为基数 。如何订约经纪人佣金是经纪人智力劳动的价格 , 是经纪人的合法收入 , 是经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文章主要讨论经纪人在完成了当事人的约定服务后 , 如何取得与所经纪的业务内容保持一定比例关係的佣金 , 尤其是佣金支付、佣金标準以及防止佣金被甩的方法与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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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通过自己的经纪活动 , 完成委託任务 , 帮助委託方找到相对方 , 或在经纪人的斡旋下达成订约的效果 。订约成功 , 委託方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 , 经纪人取得与所经纪的业务内容保持一定比例关係的佣金 。这是经纪人合法经营的结果 , 是合法劳动收入 , 但由于经纪法没有出台 , 法制不健全 , 经纪人的权益常常受到侵犯 , 以至于给经纪人造成损失 。如有的委託方在经纪中介服务完成后 , 尤其是有些委託单位或集团在达到预期效益后 , 无视经纪人的辛勤劳动 , 对经纪人在交易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视而不见 , 无意或有意不履行谈判签订的契约 , 或者乾脆把经纪人完全抛开 , 供需双方直接签订契约 , 致使经纪人从中撮合 , 提供的一切中介服务都成了无效劳动 。有的委託方在交易前出于需求的迫切 , 对经纪人应允较高的佣金标準 , 而交易契约签订 , 交易过程完结后 , 便不按事前约定好的佣金数额支付报酬 。上述现象便是合法经纪人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经常出现的经纪纠纷 , 这时经纪人有理由据理力争 , 索回属于自己应该得到的那部分佣金 。一般来讲 , 在发生以上情况时 , 如果有契约并经公证 , 那幺经纪人可按契约中签订的违约责任的处理方法来办 , 若对方仍不执行 , 就可直接提起诉讼 , 要求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如果没有契约或者是私下的契约 , 经纪人要索回一切损失 , 或者说取得应得的佣金 , 相对来说就要麻烦得多了 。其原因有以下方面:首先 , 法院不会接受此类案件 , 即使受理了 , 可能改变案件的性质的几率比较小 , 经纪人仍不可避免地承担一部分损失 , 如将这类经济案件当作一般的普通的民事纠纷 , 经纪人获得佣金的迴旋余地那就更小了 , 因为委託方在这个时期很容易掌握主动权 。其次 , 委託人在给经纪人的佣金造成损失后 , 产生变态心理 , 认为经纪人好欺 , 变本加厉给经纪人一个措手不及 。这时就需要经纪人头脑要冷静 , 切勿冲动 , 在明白受到损失后 , 马上思考和研究对策 , 最关键的手段和惯用的技巧就是牵制住对方 。支付与支付方式经纪人没有商品的所有权 , 不从事现货买卖 , 在经纪活动中的唯一收入是佣金 。“佣金是经纪人智力劳动的价格 。经纪人为委託人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约定服务后 , 委託方(人)或当事人双方 ,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 , 对经纪人履行经纪职责的劳动耗费所给予的价值补偿 , 是经纪人在一定的社会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劳动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体现 , 是经纪人的劳动报酬、风险报酬和经营报酬的综合收入 ,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所得到的佣金是其合法收入”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 , “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 , 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 但必须入账 , 受国家法律保护” 。那幺经纪人佣金如何支付? 经纪人佣金经纪人佣金的支付人是经纪业务的委託方或当事人双方 。只有经纪契约中规定的经纪业务的委託方或约定的当事人双方 , 才有支付佣金的义务 。支付佣金的方法可以用现金 , 也可以用转账结算或其他方式 。经纪人收取佣金后应当开发票 , 并依法缴纳税金和管理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 , 佣金的支付时间由经纪人与委託人自行约定 。一般情况下 , 佣金在经纪中介完成 , 买卖双方签订契约后支付 。如果由经纪人撮合而签订契约后 , 契约没有履行 , 只要契约不是与经纪人有关而造成契约不能履行 , 不影响经纪人获得佣金 。如果经纪活动的费用高 , 需要前期投入 , 佣金的数额较大 , 委託人认为经纪业务的难度大 , 需要提前支付部分佣金以激励经纪人的情况下 , 委託人可以提前支付部分佣金 , 待买卖双方签订契约成交后 , 再支付剩余部分 。经纪人一旦接受委託人的委託 , 首先要与委託人签订经纪契约 , 在经纪契约中应该将佣金的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经纪中介不成时中介费用的负担等方面必须明确 , 一定要写入经纪契约 。其次是在经纪契约中要明确预付费用款 , 规定经纪人可以向委託人预收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 以保证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权益 。有权要求委託方支付经纪活动中所开支的费用 , 包括差旅费、利息、谘询费、电话费、保管费、商品检验费、租借场地费、办公费等 。委託人与经纪人可商定将佣金和成本费用合併 , 在经纪契约中予以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