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欺罪( 二 )


金融诈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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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欺罪1.金融诈欺罪侵犯的客体,是指受国家刑法所保护而为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係 。就诈欺罪的侵害对象而言,所有诈欺罪侵害的对象,均是公私财物,从这一角度讲,金融诈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关係,因此,“七九”刑法把诈欺罪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予以规定 。但是,金融诈欺罪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複杂客体 。它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关係,还同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九七”刑法把金融诈欺罪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予以规定 。2.金融诈欺罪的客观方面,是指金融诈欺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即金融诈欺行为的方法、形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 。金融诈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保险索赔、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等形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金融诈欺罪的主体,由于金融诈欺罪形式多样,方法各异 。所以,金融诈欺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其中,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的形式进行诈欺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以保险索赔形式进行诈欺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亦以共犯论处 。4.金融诈欺罪的主观方面 。诈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关係的故意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犯罪发展方面1.案件逐年上升,诈欺的数额越来越大 。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新旧金融体制的交替和管理没有及时跟上,金融诈欺这类犯罪逐年增多 。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而且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内外勾结,结伙作案突出 。金融诈欺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贪污、挪用、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 。金融,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巨观调控的主要工具,金融机构掌握国家金库 。中国的金融机构都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只要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认真按照规章制度办事,金融诈欺犯罪分子就很难得逞 。金融诈欺犯罪分子为了达到诈欺的目的:一是从银行内部人员中寻找突破口 。某些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金融诈欺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採用虚列户名、伪造证明、私盖公章等手段,伪造存单,冒领存款,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二是金融诈欺犯罪分子利用行贿等手段,收买银行中的主管人员,而银行的主管人员接受贿赂后就心甘情愿地为之效劳 。3.作案手段狡猾诡秘 。日趋向智慧型化、多样化发展 。其次是犯罪手段专业化、职业化,狡诈隐蔽,利用高科技手段来实施犯罪的案件不断出现 。一般来讲,诈欺手段多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金融诈欺这类犯罪的手段就更加狡猾和智慧型化,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一是金融诈欺犯罪分子为了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就伪造自有资产的证明档案,伪装成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能够偿还贷款的条件,来取得金融机构的信任,从而与之签订贷款契约,骗得了贷款; 二是金融诈欺犯罪分子宣称準备生产某种新产品,而许诺的利息超过银行利息的几倍,致使社会上的许多人信以为真,“自愿”地把钱交给他们,从而上当受骗;三是金融诈欺犯罪分子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而且往往掌握一定的金融、贸易、法律等方面的知识,钻有关制度、法律等方面的空子,并精心策划,设下圈套,诱人上当受骗,达到犯罪的目的;四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作为犯罪工具,其手段更加隐蔽和狡猾 。4.涉案人员複杂,侦查取证难度大 。金融诈欺犯罪因有巨大的金钱诱惑,而且来得快,骗款多,往往吸引很多人在一起作案 。由于有一些地位高的腐败分子从中作梗,这就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5.金融诈欺犯罪危害极为严重 。金融犯罪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部位和动脉系统,严重破坏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信用制度,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和破坏力 。从案件发生的情况分析,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诈欺犯罪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金融,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枢纽,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施调控的主要工具 。金融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必然会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使全国经济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 。二是金融诈欺犯罪给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由于受害人较多,其社会危害性就更加严重;三是金融诈欺犯罪对社会有强烈的腐蚀作用 。一旦诈欺犯罪分子暴富,就会对从事劳动和守法经营的人有着极大的诱惑力,某些意志不坚定的人就会为追求金钱而不择手段,既不顾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又不顾法律的规定,致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遭到破坏;四是金融诈欺犯罪还会引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 。金融诈欺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採用贿赂等手段,在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中寻找突破口,拉拢腐蚀金融机构人员,而那些意志薄弱的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就会被拉下水 。另外,单位犯罪比较多 。以各种名目的单位形式出现,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也更大 。跨国(境)、跨区域犯罪增加 。特别是信用证诈欺案件,往往是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一旦得手,便把巨额资金转往境外,或者携款潜逃 。立案标準1.在为金融诈欺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準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準(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準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準(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 。2.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欺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欺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準 。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準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準的规定》),对于金融诈欺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準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3.金融诈欺的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只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四种金融诈欺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 。单位是金融活动的主要主体,如申请贷款的多为单位,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在投保和有价证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单位为大户 。因此,完全存在单位进行贷款诈欺、信用卡诈欺、保险诈欺、有价证券诈欺的可能 。而且,单位贷款的数额,信用卡中单位卡数额,大户的证券交易、单位投保的数额远非个人能比 。因此,一旦发生诈欺,危害性更大 。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为这四种金融诈欺的主体,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疏忽,建议立法时予以完善 。4.金融诈欺的主观要件金融诈欺犯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金融诈欺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因为:a.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而金融诈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b.从金融诈欺行为方式来看,诈欺人必须实施欺骗手段 。如果行为人在採取欺骗手段时存在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是不可能使人上当受骗的 。c.金融诈欺犯罪故意产生时间有先后之分 。只有产生诈欺故意并实施诈欺行为,才能以诈欺犯罪论处 。如果将诈欺时间提前至刚刚开始进行金融活动之时,据此认为此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显然是不妥的 。因此,金融诈欺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在金融诈欺犯罪中,故意内容有两点:a.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採取的手段是欺骗手段,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有意告诉别人,使别人上当受骗;或者明知应该将某种真实的事实告知他人而有意隐瞒 。如果行为人将误认为真实的虚假事实告知他人,或者误认为他人已知某种事实而未告知,致使他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无诈欺故意,不能认定为金融诈欺罪 。b.行为人必须明确意识到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如果将他人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而予以收回,不构成诈欺犯罪 。修订刑法仅在192条集资诈欺,193条贷款诈欺中明确写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他六罪没有规定 。是否这六种金融诈欺犯罪就不以此作为必备条件 。这六种金融诈欺犯罪仍应以此作为必备条件 。假设在保险契约中,如果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请求给付保险金时,因经验不足过分夸大受损程度,虽然这种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但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构成保险诈欺罪 。其他几罪也如此 。修订刑法对金融诈欺犯罪有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的未加规定,容易导致理解上的混乱,亟待进行立法表述 。此外,金融诈欺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提法是否科学 。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在诈欺犯罪中,仅仅是占有不能準确反映诈欺犯罪分子主观故意的全部内容 。如实践中某些“借鸡生蛋”案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採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用于自己生产或经营,行为人虽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加以使用或收益,但确有归还之意,有的在赚了钱确实将资金归还了对方,未触及所有权中的处分权 。因此,不构成犯罪 。倘若以“非法占有”为标準,则难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建议立法借鉴、採用“以非法所有为目的 。”5.金融诈欺犯罪的客体金融诈欺犯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表现形式是公私财产,这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在商品经济社会里,金融诈欺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採取诈欺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只是手段更狡诈,方式更隐蔽,金融诈欺犯罪首先侵犯的客体便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金融诈欺犯罪更主要地侵犯了社会主义的金融管理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固然是一个应受保护的重要内容,但市场交易的真实性和诚实信用更是需要保护的 。为更好地维护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国家制订了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以法律来协调和健全金融管理秩序,而金融诈欺行为直接违反上述金融管理法规,干扰国家的金融管理活动 。金融诈欺犯罪不仅侵犯了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且金融管理秩序是金融诈欺犯罪的主要客体 。其理由: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侵犯财物所有权 。因为金融诈欺犯罪发生在社会金融活动过程中,是对货币资金融通秩序的破坏,导致社会上人们对信用的普遍不信任,这将对整体经济发展不利 。而财物所有权则集中于民法所调整的主体消费等狭小领域,和社会经济活动没有具体、直接的联繫,只是对财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侵犯,因而社会危害性较小 。6.金融诈欺犯罪的客观要件金融诈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採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a.金融诈欺犯罪必须是发生在金融活动中 。纵观金融诈欺行为,其手段、目的、媒介等离不开金融活动 。比如某主体想贷款,就必须按照贷款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必要手续,遵照一定方式、程式、条件、期限等 。离开了这种特定领域的行为规範、活动程式等,就不可能发生金融诈欺行为 。b.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 。金融管理法规指有关调整金融关係和金融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章程、制度等法律规範的总称 。如关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法律地位和业务範围的规定;关于货币发放和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外汇和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存、贷款、储蓄等信贷管理的法律规定等 。金融诈欺犯罪首先表现为违反了相关金融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c.行为人採取欺骗的方法 。以欺骗方法,使受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是诈欺犯罪的本质特徵,金融诈欺也不例外 。所谓欺骗方法就是刑法上通常所说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人陷入错误认识 。所谓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故意夸大事实,使人误认为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存在或者认为夸大的事实是真的 。比如使用虚假证明骗取贷款,使用虚假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夸大损失程式骗取保险金等 。但并非所有夸大事实都是虚构事实 。从夸大事实到虚构事实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只有夸大的事实与实际事实有了本质的差别,便成了虚构事实 。如果只是一般的夸大事实,只为争取贷款,故意夸大自己的还贷能力,在借到贷款后,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借贷契约,便不能以诈欺罪论处 。隐瞒事实真相指故意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而使受害人上当受骗 。隐瞒事实真相既可以积极作为形式表现,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形式表现出来 。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既有联繫又有区别,两者可能同时或交叉使用 。d.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根据刑法第192条至198条之规定,除信用证诈欺没有规定数额较大为定罪标準外,其他金融诈欺犯罪均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準 。何为数额较大呢?以立法、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解释为準 。综上,金融诈欺是指:行为人在金融活动中,故意违反金融法规,採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造成他人数额较大财产的损失,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的行为 。罪名界限认定贷款诈欺罪应注意划清的界限:诈欺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在手段上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为其表现形式 。诈欺行为,刑法理论表达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定义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可以说在行为手段上没有什幺区别 。但是二者法律后果却完全不一样 。诈欺行为产生刑事责任,行为人被判处刑罚,欺诈行为则产生契约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所以,在审理诈欺案件时一定要把两者明确区分开来,否则会使无罪的人受刑罚处罚,有罪的人逍遥法外 。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不允许的 。审理贷款诈欺案时尤其要注意区别为了借到资金使用了欺诈方法的借贷行为 。贷款诈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即为了骗取银行资金 。贷款欺诈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目的 。其目的在于签订借贷契约设立民事借贷法律关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主观目的不同,是刑事诈欺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也是贷款诈欺罪与欺诈性贷款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表现为: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骗取资金;非法获取资金后逃匿;肆意挥霍骗取的资金;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资金;转移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或拒不返还资金 。而不具备非法目的的贷款欺诈行为的当事人,一般能依约履行偿还义务或部份履行偿还义务 。有因经营亏损,遇到市场风险或上当受骗无力偿还的 。如属后者,只能以民事案件处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