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贵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贵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试行 贵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贵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于2018年3月8日印发,共十九条,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贵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发布机关: 贵阳市人民政府
印发时间:2018年3月8日
实施时间:2018年3月8日
办法发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贵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贵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贵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贵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8日办法全文贵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範、公正、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託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徵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核实 。第三条法制审核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依据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準确、裁量适当、程式合法、法律文书製作规範、法律用语使用準确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同级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包括:(一)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二)当事人、利害关係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三)当事人、利害关係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複杂的;(五)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市级行政规範性档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办案机构将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建议、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相关证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等材料送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承办具体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先进行法制审核后,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範围内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法制机构法制审核重点审核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準确、完整;(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五)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六)程式是否合法、正当;(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法制审核採取书面审核方式 。审核中,法制机构有权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条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合理、符合法定程式、法律文书规範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式、规範法律文书製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补正意见书,将案卷退回办案机构,并说明理由;(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对重大、複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五)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办件相关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製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採纳;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作出该法制审核意见书的法制机构覆核;对审核覆核意见或建议仍有异议的,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后,由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机构製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文书、证件,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机构或其人员不按本办法报送案件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审批人、办案机构负责人及办案人共同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执行法制审核,被行政複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实行法制审核职业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複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八条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