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室内设计学会


黑龙江省室内设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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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室内设计学会【黑龙江省室内设计学会】黑龙江省室内设计学会经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以黑龙江省设计师及设计机构为主体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黑社证字第1200号) 。英文名称是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Interior Design(缩写HIID)
基本介绍中文名:黑龙江省室内设计学会
外文名: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Interior Design(缩写HIID)
时间:2014年11月18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属性:学会
地址:哈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20号楼A503
学会简介黑龙江省室内设计学会经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以黑龙江省设计师及设计机构为主体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黑社证字第1200号) 。英文名称是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Interior Design(缩写HIID)学会成立的目的和意义:目前,虽然我省从事室内设计人员较多、家居行业有一定的发展,但相对国内情况来看,我省至今仍没有一个团结我省内从事室内设计工作者的社会团体,室内设计一直在探索中前行,设计师之间的交流相对封闭,技术水平较低、行业发展仍然滞后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搭建我省室内设计的展示与交流平台,提高我省室内设计科学研究水平,推动我省室内设计领域的学术交流,发展我省室内设计科学事业,哈尔滨师範大学美术学院副院长张红松教授等人牵头组织哈工大、哈理工、东北林大等大专院校教授、建筑装饰公司专业人才发起并申请成立黑龙江省室内设计学会 。黑龙江省室内设计学会一定可以把我省室内设计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起来,使我省室内设计的发展成为我省科技领域的一大亮点,让我省的研究逐步走向全国,让室内设计脱离国界、种族、宗教等差异,真正成为人类的宝贵财富 。学会的宗旨和业务範围:黑龙江省室内设计学会是黑龙江省是室内设计企事业单位及具有室内设计师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学术性民众团体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考察,对室内设计的科学技术问题发挥谘询作用,维护会员权益和反映会员意见、呼声,开展学术交流举办或协助举办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以提高会员学术水平,普及室内设计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经验 。黑龙江省室内设计学会会员分为:资深室内设计师、杰出室内设计师、精英室内设计师、设计师、见习设计师 。在室内设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业绩和影响力的会员,经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晋级为资深室内设计师;在本学会之业务领域作出突出学术成就或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杰出室内设计师称号 。申请入会须具有相关资质证明,并经学会理事会审查通过 。黑龙江省经济繁荣,并具有独特的地缘优势,力争在第一时间让黑龙江地区的会员及时了解行业前沿资讯和动态 。学会一直致力于为室内设计业的同仁们创造一个展示才华、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学术舞台,我们期待您的加入!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黑龙江省室内设计学会英文名称是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Interior Design(缩写HIID) 。第二条 黑龙江省室内设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黑龙江省从事室内设计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社会职业道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学术上的交流,促进学术繁荣,弘扬中华传统设计文化;发挥桥樑与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学会在黑龙江地域的专业作用,让黑龙江了解自己的设计,让人民享受设计的价值 。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依託黑龙江省室内设计学会的行业媒介优势和我省各大高校的学术科研优势,全面发掘黑龙江省室内设计领域的精英人才和优秀设计机构,通过设计大赛,学术论坛等方式,凭藉各大媒体的相关报导和出版优秀作品集等途径,多角度全方位向社会推介并展示他们的业绩和经典作品,并将这些经典作品推荐到国际和国家级展览 。同时也将全面展示我省各大高校中青年教师优秀的科研和教学成果,更好地拉动在“校企联盟”的教育改革模式下,高等学校为社会培养高水平专业人才的社会实践进程,从而全面推动我省室内设计整体水平快速提高,扩大我省室内设计师、设计机构的行业影响力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哈尔滨市松北高新区科技创新城秀月街178号科技创新城20号楼A104-2室第二章 业务範围第六条 本会开展以下活动:(一)开展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二)普及室内设计有关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三)依法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促进科技合作及友好交往;(四)依法举办科技讲座、专业展览等活动;(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安排及委託,承担项目设计、成果鉴定、科技文献整编与技术标準的编审等工作;(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室内设计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室内设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 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 捐赠;(二)政府资助;(三) 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 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会领导张红松,黑龙江省室内设计学会会长 。现任哈尔滨师範大学美术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哈师大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艺术设计专业学科带头人、哈尔滨师範大学教学名师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设计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黑龙江省美术家协会环境设计艺委会秘书长、哈尔滨市户外广告装饰艺术协会副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