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

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是国民党政府于1942年颁行的有关徵收战时消费税的法规 。抗战开始后,各省市因财政支绌,徵收货物通过税、产销税等; 或以统制物资为名,徵收各项捐费 。重複课徵、节节查验,影响物资流通 。为此,国民党政府财政部于1941年6月召开第三次财政会议决定将货物通过税、产销税及其他对货物徵收的一切捐费一律废除,另行举办战时消费税,以抵偿其撤销各税后所受的损失 。并由财政部拟定《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42年4月2日公布 。条例规定徵收範围:在国内运销之货物,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徵收战时消费税 。
为免重税起见,又规定:凡经财政部依法核定征统税或矿税之货物,概不征战时消费税 。并规定:从价计证,对人民必需之物品免税,徵税一次后其余关口不再重征;税款不满5元,肩挑负贩之物品免税,完税价格由海关按期调整;免徵进口税的洋货也免徵战时消费税 。一般国货洋货均需交纳战时消费税 。战时消费税的税率分4级,日用品为5%,10%,15%; 奢侈品为25% 。战时消费税税目,国货有245项,洋货有168项 。战时消费税开徵以后,收入额较大,从开徵起八个月内共征起34300万元 。到1945年1月裁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