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核心劳工标準


论国际核心劳工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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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核心劳工标準【论国际核心劳工标準】论国际核心劳工标準是李娜撰写的一篇论文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符合自由市场要求的劳动法律制度,批准和缔结国际劳工标準,但由于考虑劳工标準的本土化,影响了劳动力市场主体参与协调劳工标準的能力,无法适应核心劳工标準协调的国际多元化现实,削弱我国劳动者在国际劳动力市场中的话语权 。我国应该积极地履行国际劳工标準规定的义务,通过直接适用国际核心劳工标準,维护我国劳动者劳动权和国家经济发展权利 。
基本信息副题名外文题名论文作者李娜着导师沈四宝指导学科专业国际法学学位级别博士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时间2008关键字国际法 劳动法 劳工标準馆藏号D998.2馆藏目录2010\D998.2\内容简介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促进世界劳动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建立世界的持久和平”,它通过公约和建议书的形式来逐步确立“各国普遍遵循的劳工标準”,这些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构成了国际劳工标準以提高和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条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基于提高本国劳动权益保障水平的目标,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乃至民族传统、自然条件和法律环境,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劳工标準,形成了国内的劳工标準体系 。但到目前为止,对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标準还没有一个普遍认可的概念和制度内容,已开发国家和开发中国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劳工标準问题的提出,历史地与经济的全球化联繫在一起,劳工标準首先是一个国家的国内问题,一个国家的国内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决定了本国的劳动法模式和内容,同时又是一个国际问题,商品、资本的跨界流动,使经济关係跨越国界,劳动关係经历了双边化向多边化发展的历程 。国内劳动法最初的目的是维护资本的自由竞争,但劳动法的改革却是为了保护日益弱化的工人 。劳动关係国际化深受这两个目的的影响,围绕保护工人权利和维护自由竞争的两条主线形成了各个特有的国际体系 。内国劳工标準的国际化受到了国际劳工标準国内化的制约 。国际核心劳工标準理论从公平竞争——低层次竞争——人权依次演进,无法摆脱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 。国际核心劳工标準即国际工人的基本权利,应是那些保证工人不处于资本控制的权利 。因为劳动权利将对每天处于困境中的人的生活没有任何意义 。工人的基本权利建立在使工人能够感到工作是生活的一部分基础之上的,是工人拥有生命的资格 。工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包括自由选择就业权利、不受奴役权利、团结权利、儿童不工作的权利、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表现为集体权利,是工人群体共同拥有的权利,只有保证集体拥有这个权利,才能真正实现每一个人的个体权利 。国际核心劳工标準与内国劳工标準既存在相一致的内容也存在着差异,当前的劳工标準体系框架中存在着三股力量推动着国际核心劳工标準在一国内部的适用 。第一股力量是以国际组织为主导的推动力;第二股力量是以国家为主导推动力;第三股力量是以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为主导的推动力,通过制定的劳工标準认证机制或者内部行动守则成为一种自愿的约束力量 。国际劳工标準建立的基础——经济资源决定社会结构的冲突——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结构的冲突,表现在国际经济权利在各种参与主体之间的分配不均,形成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係,通过国内劳工标準的构建又影响到了僱主和雇员 。核心劳工标準协调机制影响这个分配机制的“公正性” 。国家主权表面平等,实质却不平等,开发中国家和欠已开发国家的权力在国际关係体系中逐渐消失,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市民社会改变了国际社会劳动关係的结构 。国际劳动法律制度的内容需要改变 。只有恢复国家的权力控制,通过改变现存国际法律制度中的主权平等原则内涵,在国际法律关係中赋权给国家,在国内劳动法律关係中赋权给工人及工人组织,强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才能实现工人的基本权利 。国际核心劳工标準建立在三方机制的基础上,要求劳动力市场主体的普遍参与 。参与劳动力市场立法和司法主体的能力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为了实现在自由经济体系内差别的解决,国家应通过“实体和程式”两个路径进行协调,一方面对劳动力市场中主体的各组成部分赋予立法的权利,另一方面以“公正”为目标适用国际劳工标準解决劳动争议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符合自由市场要求的劳动法律制度,批准和缔结国际劳工标準,但由于考虑劳工标準的本土化,影响了劳动力市场主体参与协调劳工标準的能力,无法适应核心劳工标準协调的国际多元化现实,削弱我国劳动者在国际劳动力市场中的话语权 。我国应该积极地履行国际劳工标準规定的义务,通过直接适用国际核心劳工标準,维护我国劳动者劳动权和国家经济发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