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


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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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的组成部门,主管全市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是由土地局和矿管局于2000年6月合併成立的 。根据职能划分,下设办公室、土地利用科、矿管科。
基本介绍中文名: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
外文名:Golmud City Land Resources Bureau
成立时间:2000年6月
隶属:格尔木市市政府
基本概况随着国土资源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和内部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又相继增加了执法监察队、测绘管理处、办事大厅、 土地交易中心、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土地评估务所 ;乌图美仁乡、大格勒乡、唐古拉山乡、郭勒木德乡四乡国土资源所 。各直属事业单位由局直接领导,具体事务由局分管科室管理,按照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管理本单位的行政事务 。现有人员情况:公务员7名,工勤人员2名,财政拨款的事业人员15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8名,聘用人员6名,总计38名 。大中专和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占总人数的90% 。主要职责(一)拟订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全市性管理办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实施办法 。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準、规程、规範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徵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国有土地 。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蹟保护规划 。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察工作 。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複议 。(四)负责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确保耕地面积总量动态平衡 。(五)负责全市地政地籍工作,指导乡镇地籍管理工作 。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 。负责市区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及地籍测绘等工作 。(六)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土地储备等工作 。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市性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 。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市内基準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 。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备案 。承办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不含盐湖资源)採矿权 。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彙编 。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初步审核,管理地勘成果 。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徵收管理工作 。参与评估机构从事採矿权评估资格的审核与採矿权评估结果的确认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蹟 。依法管理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採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準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蹟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全市的测绘行业管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十一)依法初审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绘任务登记 。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来组织、个人来格测绘的事项 。依法管理本市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二)管理市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格尔木市行政区界线标準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準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誌的保护 。(十三)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好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基础测绘专项资金以及市财政拨给的其他各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徵收、缴纳、使用和监督管理 。(十四)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设定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由局长、副局长、各科(室)科长主任、各乡所所长组成 。共同研讨、决定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实行民主决策 。党支部书记、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分管土地管理和财务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并分管矿产资源管理等其它工作,主任、科长、所长主持本部门工作,对局长负责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会务、行政、后勤、机要、档案、资产、物业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卫、保密、政务公开、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综合组织协调、综合调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编制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国家和省规定的国土资源专项基金、行政性事业费的徵收、上缴及使用 。(二)土地科 。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审核 。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偿与划拨等各类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制定划拨与有偿、增量与存量建设用地相协调的供应政策;制定地价体系和地价管理制度,制定并监督执行土地登记和土地估价规章制度及技术规程,组织和指导土地分等定级、基準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指数的评定与监督,指导土地估价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等管理办法和地产交易规则,规範土地市场,完善市场体系,指导土地市场交易管理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资产处置办法,研究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监管、託管和营运监管制度,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查工作 。组织实施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用途的管理办法 。制定建设用地供应审查办法,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农地转用、土地徵用和土地开发的审查工作 。制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及审批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制定鼓励城乡集约利用建设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城市综合开发和旧城改造中的用地管理 。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画;制定全市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储备政策及办法;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基金制度 。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三)矿管科 。负责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和审核;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授权範围内的採矿权审批发证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监督管理和採矿权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组织监测、监督地下水过量开採和污染;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进行备案;负责饮用天然矿泉水注册登记和年审的初审;协助上级开展地质勘查管理 。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灾害调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编制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勘查、地质遗蹟保护各项规划、计画;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调处採矿权争议和纠纷;协助查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 。负责採矿权、探矿权年检年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