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案主犯刘襄之妻 刘鸿林


“瘦肉精”案主犯刘襄之妻 刘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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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鸿林(“瘦肉精”案主犯刘襄之妻)【“瘦肉精”案主犯刘襄之妻 刘鸿林】刘鸿林,女,刘襄是湖北省南漳县九集镇人,河南“瘦肉精”案从犯,“瘦肉精”案主犯刘襄之妻,在“瘦肉精”事件中,主要协助刘襄购买原料和进行销售 。2011年7月25日上午8点半,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襄等5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依法判处刘鸿林有期徒刑9年,收缴其非法所得予,并没收犯罪使用财物 。
基本介绍中文名:刘鸿林
国籍:中国
民族:汉
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九集镇
涉及案件:河南瘦肉精案
性别:女
法庭对白刘鸿林最后陈述痛哭 称绝不是故意犯罪审判长:被告人刘鸿林做最后陈述刘鸿林: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跟辩护人和法官,首先我代表我的家庭和我的爱人向广大人民致以深深的歉意,对不起 。第二向我的父母表示歉意,我对不起他们,但是我跟刘襄两个人绝不是故意犯罪,也不知道这个危害有这幺严重 。在现实生活中,刘襄走在路上看到流浪狗都会买点食物餵狗,绝不是故意伤害广大人民的财产跟人身安全 。希望审判长跟政府能够考虑我们的各项情节跟实际情况,能够给予我们轻判,刘襄,他虽然说以后再从事化工生产方面我想让他以后再也不从事化工生产,以其他形式回报社会,回答完毕 。事件经过通过法庭调查,2007年初,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用盐酸克伦特罗饲养的生猪食用后对人体健康有害,仍在没有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共谋生产,销售瘦肉精,2011年3月,刘襄共生产了2700多公斤,销给奚中杰陈玉伟肖兵,数额达640万,非法获利250万,被告人刘鸿林明知用刘襄生产的盐酸克伦特罗饲养生猪被食用后,对人体有害,仍协助刘襄购买原料销售,还销毁相关证据 。这些瘦肉精经过层层销售,至河南、山东、北京、湖南、海南、安徽、黑龙江、广东等8个省,经过收猪人在卖给养殖户,经过勾兑饲料饲养生猪,大範围流入食品市场,案发后仅济源双汇食品公司为处理该类食品,损失3400多万元 。对于这一犯罪事实罪犯是供认不讳的,但是在审判现场,被告人的律师和公诉人进行了激烈地辩论 。主要是围绕着他们的定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还是以非法经营罪来定性,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审判结果2011年7月25日上午,河南省焦作市中院对瘦肉精案一审当庭判决,判处刘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奚中杰无期徒刑,肖兵有期徒刑15年,陈玉伟有期徒刑14年,刘鸿林有期徒刑9年 。收缴其非法所得予,并没收犯罪使用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