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办法【孝昌县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办法】孝昌县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办法是一项由孝昌县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档案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範本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履约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时应在招标档案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档案收取,其所有权属投标人、中标人 。第四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投标(履约)保证金专户,负责全县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集中管理 。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列入投标、中标人资信考评和市场準入管理範畴,并记入当事人诚信档案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证金的收取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契约金额的5%—10%,县级重点项目按上限收取 。第七条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应以自己名义提交,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以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和现金支票等形式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中标人基本账户转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用账户 。第九条投标人中标后,可以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另行缴纳 。第三章 保证金的管理第十条投标保证金收据作为投标档案组成部分;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档案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契约,在签订契约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档案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契约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档案,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 。已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人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档案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终止招标,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中标的施工单位违反契约条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一)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二)因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不合格设备,或因技术、管理等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準的;(三)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施工工期达不到契约工期要求的;(五)契约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 。中标人不履行契约义务给政府投资项目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中标人不履行契约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移交有权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契约的,不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后,未发生违约情况的施工单位凭竣工验收档案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经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本县各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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