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是1999年卫生部颁布的规章,1990年9月30日实施 。
基本介绍中文名: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0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1990年9月30日
基本信息【分类号】 2360089002 【标题】 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 【时效性】 有效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妇幼类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 妇幼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落实计画生育基本国策、开展优生优育工作中担负着日益繁重的任务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全省妇幼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中心,在推动我国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中至关重要 。针对当前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尚不健全、办院方向不够明确,保健力量薄弱、隶属关係不一等问题,为加强治理整顿、把握办院方 向、强化保健职能、明确工作範围、理顺隶属关係,现对省级妇幼保健院的办院方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名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律称为“××省(市、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级别与管理省级妇幼保健院的级别与同级医疗、防疫机构相同(即省人民医院、省防疫站为正处级的,省妇幼保健院也为正处级;省人民医院、省防疫站为副厅级的,省妇幼保健院也为副厅级) 。省级妇幼保健院为事业单位,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领导,由妇幼处管理 。办院方针以《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86〕卫妇字5号)档案为办院依据,坚持以保健为中心,指导基层为重点,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办院方针 。职能与範围(一)保健工作1.掌握本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变化情况,针对主要死因提出干预策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干预规划并参与实施;2.掌握本省影响儿童生长发育、影响儿童与妇女身体与心理健康的主要生物、社会、环境与心理因素,针对这些主要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划并参与实施;3.为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4.负责全省妇幼卫生业务工作的质量监测和质量审评,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中的妇幼保健业务;6.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画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二)临床工作1.接受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转诊;2.处理妇女、儿童高危病例;3.开展与妇女、儿童保健目标一致的其它临床服务;4.提供与妇女、儿童保健密切有关的检测技术 。(三)培训工作1.根据本省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人力发展规划与在职培训计画;2.接受县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和妇幼卫生专业学生实习;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四)健康教育1.根据妇女、儿童保健目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健康教育计画,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活动;2.提供健康教育材料;3.开展民众性的健康教育 。(五)妇幼卫生信息工作1.根据卫生部提出的信息指标,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全省妇幼保健信息资料;2.将经过整理分析的信息资料,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给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3.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抽查、核实信息资料 。(六)科研工作1.针对影响妇女、儿童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套用性科研活动;2.推广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画生育服务和优生优育适宜技术;3.承担国家或省下达的科研任务;4.指导地、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科研活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内设机构省级妇幼保健院实行院、部(副处级)两级行政管理体制 。院内设保健部和临床部 。各部依据所担负的职能与工作範围,设定相应的业务科(室) 。科(室)设定应体现保健为主,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报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备案 。六、编制标準(一)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字第2号档案颁发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準(试行)》执行 。(二)“八?五”期间按照二类编制标準,省级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应为80?120人,最低不得少于80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75?80%;临床部人员按设立的床位数,依1∶1.7增加编制,增加的编制中卫生技术人员亦应占75?80% 。(三)临床部设定床位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确定 。一般应设50?200张病床 。人员轮换制度省级妇幼保健院中的住院医师在保健部和临床部之间定期轮换,一般每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下在同一部门不得超过两年 。临床部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保健部工作一年;保健部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临床部工作一年 。装备标準省级妇幼保健院装备标準,根据卫生部(88)卫妇字第3号颁发的《妇幼保健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等3个档案的通知精神,按《妇幼保健机构仪器设备标準》中“省、市级妇幼保健单位仪器设备标準”执行 。预算管理形式省级妇幼保健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形式 。考核指标卫生部妇幼司将依据省级妇幼保健院的职能要求和工作範围、本文所列各项要求及国务院与有关部委的档案精神,另行制定省级妇幼保健院的分类考核指标 。关于妇幼保健机构的分级管理标準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现有基础上,对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治理整顿,逐步充实完善,提出经过论证的调整计画,并将任务具体落实为年度计画,以保证在“八?五”期末完成调整任务,建设成与其基本职能、当地妇女、儿童保健需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省级妇幼保健院 。尚未建立省级妇幼保健院的省(市),可按(86)卫妇字第2号《关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準(试行)的通知》、(86)卫妇字第5号《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的通知》及本《意见》精神,力争“八?五”期间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完成组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