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2日印发的一份档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画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履行《菸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承诺,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捲菸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警语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捲菸的外包装标识由此而发生了变化 。现就捲菸外包装标识发生变化后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捲菸的管理?(一)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捲菸,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使用健康警语,按照《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採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规定,应视同新规格捲菸,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 。考虑到此次包装标识的变化仅增加了健康警语,而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未发生变化,暂不按5号令的要求对其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其消费税计税价格仍按照已核定的计税价格执行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产品更新包装标识的次月,将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2套,背面注明捲菸牌号和烟支包装规格,下同)、扫描图像(电子版,扫描操作指南见附属档案1)随同《捲菸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见附属档案2)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备案 。扫描图像和《捲菸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电子版分别上传至税务总局ftp伺服器:“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消费税处/捲菸核价”对应路径下,税务总局将对资料库进行更新 。(三)对于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捲菸,其外包装标识除按照规定使用健康警语以外发生其他变化的,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5号令的规定,按照新规格捲菸对其进行管理,并由税务总局重新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二、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捲菸的管理(一)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已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捲菸,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5号令的规定,将申请核定新牌号、新规格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所需资料、使用健康警语包装标识的新包装样品以及扫描图像一併报送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二)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未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捲菸,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价格信息的“採集期间”应严格按照5号令第九条的规定,即产品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确定执行 。“採集期间”不得因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的变化而擅自延长 。对于採集期满的新牌号、新规格捲菸,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5号令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报资料,由税务总局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更新包装标识后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工作,认真核对更新包装标识前后捲菸的实物、包装,防止出现借更新包装标识之机套用其他捲菸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行为 。税务总局将择机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