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技术

司法鉴定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司法鉴定技术是指为解决涉及司法审判中的专业性问题,运用于司法鉴定领域,探询案件相关事实真相的技术 。比如亲子鉴定技术、个体同一认定技术、笔迹同一性认定技术等 。
基本介绍中文名:司法鉴定技术
运用领域:司法鉴定领域
目的:探询案件相关事实真相
手段:亲子鉴定技术、个体同一认定技术
程式通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程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準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範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託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迴避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準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範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託与受理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託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託,应当要求委託人出具鉴定委託书,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託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託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 。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託书应当载明委託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託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託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託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託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委託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託,应当对委託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範围,委託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託,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託人补充;委託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託,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託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託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託人;对疑难、複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託,可以与委託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託,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託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範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範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託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託的,应当与委託人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籤订司法鉴定协定书 。司法鉴定协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託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二)委託鉴定的事项及用途;(三)委託鉴定的要求;(四)委託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五)委託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託人讲明,徵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定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定书内容的,应当由协定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託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複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託人、委託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係,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迴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託人要求司法鉴定人迴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託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迴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託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範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採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準和技术规範:(一)国家标準和技术规範;(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準和技术规範;(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準和技术规範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準和技术规範的,可以採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範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记录可以採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準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託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託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複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谘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託人签订司法鉴定协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託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複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託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委託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二)委託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四)委託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五)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定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七)委託人撤销鉴定委託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八)委託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九)司法鉴定协定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託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託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託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託人发现委託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託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託鉴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託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託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範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迴避没有迴避的;(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託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託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十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託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迴避:(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谘询意见的 。第三十二条 委託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式、是否採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準和技术规範等情况进行覆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複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託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文书的製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託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託人约定的方式,向委託人传送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七条 委託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託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五章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採用的一般程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的鉴定事项对其程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务部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同时废止 。专业介绍专业名称司法鉴定技术专业代码690302培养目标培养掌握司法鉴定技术(档案痕迹检验)的基本理论与技术,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司法制度,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痕迹检验)的高级技术套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课程文书检验、形貌物证检验、微量物证检验、图像处理技术、现场勘查、声像检验、生物物证、证据学、司法鉴定制度研究、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学等 。核心能力司法鉴定技术(档案痕迹检验)专业技能 。实践环节刑法、民法、诉讼原理与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司法鉴定制度、文检学、痕检学、文检实务、痕检实务、司法鉴定图像技术与套用、物证技术、刑事摄影、模拟现场勘查、笔迹对比分析、指纹脚印的提取与识别、司法鉴定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专业方向档案痕迹检验技术、法医毒物鉴定技术等 。就业面向本专业主要培养适应政法机关从事执法工作及能在各类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管理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人才 。开设学校辽宁警察学院(非公安类专业;招收理科学生;学制三年)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非公安类专业;招收文理科学生;学制三年)其他因司法鉴定技术涉及面广、各专业方向之间没有统一的理论平台;故本简介仅就档案痕迹检验技术方向进行说明,未涉及其他专业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