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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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徵税对象,以增值额为税基,并按照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徵收 。但由于房地产开发的成本项目繁多,核算起来难度很大,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徵收方式一直是每年按照房地产项目的预计销售收入预征,然后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清算 。但由于预征率较低,预征的税款只占清算税款很小的比例,大部分的土地增值税都是在清算阶段缴纳的 。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2011年年初,北京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档案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即针对“国八条”的京版细则“十五条” (或“新国八条”),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準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
基本介绍中文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法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所属:增值税
对象:建筑物
新形势“十五条”重申了对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準但不申请清算的项目的重视 。事实上,早在2010年5月,国税总局就曾发文下令,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全面推进工作和重点清算审核结合起来,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 。当时,国税总局要求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画,以及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就各地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但对于此次清算的抽查结果,国税总局并没有公布最终的成果 。存在问题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的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针对上述规定,一些房产项目常採取消极的手段来达到不缴或迟缴税款的目的,比如在进行预售后,拖延项目工期,不实现竣工 。或者在竣工后销售的,保留一定比例的开发产品,故意不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这些手段可能确实能够实现延缓清算的目的,但是由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甚至可能产生法律和税务上的风险 。风险税务风险一方面,回款速度受到增值税清算时间的影响 。滚动开发是现行房地产开发的主流模式,这种开发模式特别依赖银行贷款和预售收入来支撑项目开发,因此,其销售的回款速度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回款的速度越快,开发的资金成本也就越低,利润空间就会加大 。如果企业保留着相当部分的开发产品不进行销售,首先影响的就是企业的资金回收 。资金回收的速度越慢,开发的成本就越高 。另一方面,捂盘惜售的结果可能导致增值额越来越高,缴纳的税款越来越多 。现今,除了房地产企业主动清算外,大部分楼盘只要符合条件还可能由税务机关主动进行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中列举了税务机关主动清算的条件,包括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等 。但不排除将来税务机关进一步提高主动清算的条件 。届时楼盘的增值额可能会比现在更高,有些企业早年开发的楼盘增值额占比现今已会达到200%以上,土地增值税将达到利润的60%,因此导致整个项目的适用比例提高 。所以,延缓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间不能过长,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的发展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法律风险首先,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公司不能进行注销 。《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且在向工商局办理注销前,需要进行税务注销 。而且《税收徵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也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因为房地产项目公司有大量土地增值税款没有清算,所以不可能获得注销 。实际上,房地产行业中进行注销的项目公司不足三分之一 。据了解,房地产行业一般採取一个开发项目一个项目公司的经营模式 。一段时间之后,房地产企业可能积攒了数量可观的项目公司,在管理上十分混乱和不便 。虽然这些项目公司都具有开发资质,具有一定的壳价值,但由于在税务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进行整体出售 。其次,拖延工期可能产生契约上的风险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没有竣工之前进行预售,在预售契约中一般和买方约定交房日期和办理房产证书的时间 。如果房地产企业只考虑了避免土地增值税清算,而把工期延长,迟迟不完成竣工 。那幺可能会影响与买方的契约履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可能面临集体诉讼 。